【项目名称】中国深圳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6642%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TC16BJ1000284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辽宁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6-08-31 至 2016-09-30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转让条件 |
受让资格和交易条件
一、受让资格
1.本次转让只接受法人单位的受让申请,不受理转让标的企业和自然人的受让申请。
2. 意向受让方不得为下列人员参股、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或其他性质的机构、组织:
(1)国家工作人员;
(2)转让方公司工作人员;
(3)参与本次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应提供最近月份的财务报表。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年检证明。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意向受让方在参与竞买时需对交易条件进行签字确认。
7.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需经转让方审核确认。
二、交易条件
1.本次转让必须在征集到两个(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后以拍卖方式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需在本项目转让信息披露期间及拍卖信息公告期间到转让方委托的拍卖机构办理竞买手续,并按照竞买规则交纳竞买保证金。
2.竞买人在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时须对《产权交易合同》及转让方提供的现有与拍卖标的有关的权源性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清单予以书面确认。文件资料清单经确认后,买受人将不再就文件资料数量的补充或减少向对方提出要求。
3.竞买人被确认为买受人后,需在获得拍卖机构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同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次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以货币资金的形式一次性汇入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转让方在收到买受人的全部交易价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现有的标的单位(即权益所对应的义务人)地址,向标的单位发出《权益转移通知书》(如标的单位无法联络,可在省级以上报纸公告《权益转移通知书》),同时将该等通知书抄送买受人一份。转让方按前述方式发出通知书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标的单位的通知义务。
5.为了维护交易秩序,避免转让方因竞买人的不正当行为而遭受损失。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竞买人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全部不予退还(在扣除拍卖机构组织本项目的交易服务费后,其余作为对转让方的损失补偿),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①竞买人交纳竞买保证金后单方撤回竞买申请的;
②竞买人办理竞买手续后未参与后续拍卖程序的;
③在拍卖过程中以保留价格为起拍价,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
④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拍卖的;
⑤竞买人对转让方或任何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本项目拍卖程序公正性的;
⑥不遵守拍卖规则,导致拍卖无法正常进行的;
⑦在被确认为买受人并获得拍卖机构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同时未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⑧未在合同生效次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以货币资金的形式汇入转让方指定账户的。
6.意向受让方(同“竞买人”、“买受人”)应尽合理注意义务并确认,转让方未就本项目转让标的的性质、条件或可回收性作出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亦未对意向受让方的预期收益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意向受让方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自愿承担因转让标的现状和本次交易的风险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转让方不承诺转让标的能否获得司法裁判的支持或者有权机关的确认。意向受让方基于独立慎重的原则作出签署各项交易法律文书与合同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本标的资产。
7.意向受让方需承诺,自愿承担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项下单项资产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从法律上讲已灭失的资产,如因原债务人已注销、诉讼已被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债务人已被法院裁定破产终结等原因,导致相应债权实际已灭失的资产。意向受让方认为该类资产存在着基于法律法规、债务人自身之过错或过失,从而使该类资产有继续追索的可能,因此意向受让方根据自己独立之商业判断,同意该类资产构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承诺不得因转让标的存在瑕疵向转让方提出质疑,一旦受让不得回转。
8.意向受让方需承诺,由于转让标的的瑕疵可能导致转让标的资产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这些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时效灭失、强制执行申请权灭失、因计算误差、权益金额与标的企业的账面金额存在出入或其他原因致使受让方实际接受的资产金额与交易合同表述的资产金额以及划转文件、交易合同附件所列资产金额不完全一致、实物资产价值贬损、股权产权不清或损失、债权灭失或大幅贬损等,以至于意向受让方预期利益最终无法实现。意向受让方表示理解并将通过与标的企业协商的办法予以解决,不向转让方就转让标的权益金额提出质疑或主张要求。
9.意向受让方需承诺,任何情况下,意向受让方都无权基于从转让方受让的标的资产,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含分支机构)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并且若将标的转让给第三方,需事先征得转让方的书面同意。且应当在与其继受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其继受方不能就转让方已转让给意向受让方的资产向转让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如果该继受方向转让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意向受让方承诺赔偿转让方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
10.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在行权过程中,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人员安置等社会风险。
11. 意向受让方承诺:若因为意向受让方原因导致转让方包括但不限于被提起诉讼、被主张权利或被连带、牵连形成诉累,从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通讯费、鉴定费等费用的,意向受让方承诺全额赔偿。
12.意向受让方已仔细阅读了本交易条件,并有机会对相关条款提出意见。并承诺交易合同一经签署,意向受让方即放弃基于本交易合同项下标的的任何瑕疵,以误解、显失公平、欺诈、重大误解或其他任何理由主张变更、撤销交易合同或申请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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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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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国投资产管理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中央单位业务一部
- 联系人:郭先生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86-10-66295658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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