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中国辽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
法定代表人 |
陈占维 |
成立时间 |
1998-03-19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410019.000000万元 |
经济类型 |
其它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经营规模 |
中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24269360-4 |
经营范围 |
经营银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含下属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 |
职工人数 |
3251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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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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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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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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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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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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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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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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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2011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525804.000000万元 |
222819.000000万元 |
172288.000000万元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18789326.000000万元 |
17884134.000000万元 |
905192.000000万元 |
|
审计机构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2010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380613.000000万元 |
166366.000000万元 |
131575.000000万元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17275976.000000万元 |
16550887.000000万元 |
725089.00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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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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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季报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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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 |
其他信息 |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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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17200.000000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2580万元作为保证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成交的方式,该保证金在受让方支付完剩余价款之后转为部分履约价款;如挂牌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该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一旦该意向受让方竞价成功,保证金在受让方支付完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履约的部分款项,其余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按规定返还。
2.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联交所指定账户。
3.非转让方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被扣除:(1)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与转让方按期签订交易合同的或未按时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5)其它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须在递交举牌申请时书面承诺:提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同意自愿承担标的企业存在的瑕疵和或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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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通知》、《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的企业所在地银监局的有关要求。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股东的资质要求,自行判断此次转让行为是否能够获取监管机构的批准,并承担相应风险。
4.意向受让方须在年终分配后,其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5.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受让方的权益性投资余额须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6.意向受让方受让该股权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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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580.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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