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灵泉电厂关停机组所涉及的相关资产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R2014BJ1000752 | 项目类别: | 行政(事业)资产 |
所在地区: | 内蒙古/呼伦贝尔 | 所属行业: | 电力工业 |
挂牌日期: | 2014-08-18 至 2014-09-15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机
械 设 备 |
名 称 | 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及转让清单 | 所在地 | |
规格型号 | 成新率(%) | |||
计量单位 | 数 量 |
保
证 金 设 定 |
交纳金额 | 500.00000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期满截止日17:00之前 | |||||
交纳方式 | 电汇 网上银行支付 | |||||
保证事项 | 如因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转让方将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 (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意向受让方报价低于挂牌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拆除协议》的; (5)签订上述合同后未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6)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未按约定时限到现场与转让方进行实物交接的; (7)在现场实物交接过程中无上述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重大情形发生,不按时交纳安全拆除保证金并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的; (8)意向受让方递交虚假资料或伪造文件的。 (9)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产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 | |||||
处置方法 | (1)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保证事项”中任何行为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为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灵泉电厂关停机组所涉及的相关资产,具体参见资产清单及《资产评估报告》。其中,《资产评估报告中》中列明的以下资产,不在本次资产转让的范围内:推土机3台(型号:红旗120A)、装载机2 台(型号ZL-50)、推土机1台(型号:红旗100A)、装载机1台(型号:小型)、装载机1台(型号:ZL50 )、输煤自翻车1台(型号:东风5T标箱自翻YG3094)、金杯轻型货车1台(型号:SY1030SA1S )、黄海大型客车1辆(型号:DD6789HI)、盐酸槽车1辆(型号:铁路槽车)、叉车1辆(型号:汽油2吨 )、金杯面包车1辆(型号:SY6483N3)、黄海大型客车1辆(型号:DD6806T)、西华中型客车1辆(型号:西华牌19座)、黄海大型客车1辆(型号:DD6109K60)、长城轻型货车1辆(型号:CC1026SE),上述不在转让范围的资产账面值合计为48.067147万元,评估值合计为46.5375万元。 | |||||
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 | 其他 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 |||||
交 易 条 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20 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向北交所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有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2.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拆除协议》,并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 3.因拆除设备对技术水平要求较高,为保证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文明生产,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为完成本项目施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参与施工单位的相关要求,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自行委托施工单位进行项目拆除,受让方委托的施工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须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的其中一条:火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二级及以上资质;具有电力工程施工(专业)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③具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④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为完成本项目拆除、回收、运输、清理等需要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受让方须在签署《安全拆除协议》时一并向转让方提交上述资质文件及与拆除施工单位签署的委托合同,上述资质文件及与拆除施工单位签署的委托合同将作为《安全拆除协议》的附件。 4.受让方须在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资产移交并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同时向转让方支付安全拆除保证金人民币300万元及社会治安保证金50万元。拆除保证金及社会治安保证金待正常拆除完毕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5.拆除施工工期自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当天算起90天(含节假日)。受让方实施拆除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拆除范围进行施工。在转让方划定的拆除区域内,受让方须对转让设备及建筑物等实施拆除(含各类基础、地下设施等),并将拆除垃圾全部清理、运输完毕。现场拆除、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未能在上述时限内搬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处置剩余未清运的标的资产。 6.本次标的资产转让均严格以资产现状交易,转让方不保证该资产的完整性及品质,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不承担售后服务。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7. 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北交所在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8.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2%的交易服务费,在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的3个工作日内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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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灵泉电厂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智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联系人:杜佳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63162966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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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 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 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 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