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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75%股权及23436.283882万元债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G313BJ1005949   项目类别:   金融债权
  所在地区:   内蒙古   所属行业:   市政公用工业
  挂牌日期:   2013-12-30 至 2013-01-26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乌兰布和街) 
法定代表人 赵代勇 
成立时间 2009-06-02 
注册资本(万元) 人民币  3000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市政公用工业 
组织机构代码 69005720-6 
经营规模 小型 
经营范围 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回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营) 
职工人数 47 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序号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75%
2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5%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2012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16.3  -16.25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23671.25  19714.84  3956.41 
审计机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013-09-30  841.6  -74.41  -74.41 
报表类型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月报  30498.81  26616.81  3882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中国盐业总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3-10-09 
评估基准日 2013-07-31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资产总计(万元) 30220.3  28910.44 
负债总计(万元) 26057.54  26184.83 
净 资 产(万元) 4162.76  2725.61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25480.491382(万元)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股东会决议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本次转让标的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75%股权及23436.283882万元债权,其中股权对应评估值为2044.2075万元,股权转让价格为2044.207518万元,债权转让价格为23436.283882万元。
2、该项目评估价值较账面价值减值主要为房屋及设备减值,标的企业2013年3月购入资产以评估净值计提2个月折旧入账,减值原因为房产及设备于2013年7月转固定资产,正式建成使用为2012年8月,未计提折旧,导致评估减值。
3、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在评估基准日之后办理了3项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位置均位于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内,土地使用权编号分别为阿开国用(2013)第255号、阿开国用(2013)第256号和阿开国用(2013)第257号,证载面积分别为115,832.50平方米、53,286.80平方米和68,209.00平方米,证载权利人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用途为基础设施,使用权类型为划拨。阿开国用(2013)第255号宗地已于2013年8月22日缴纳1,271,908.23元建设用地使用费。根据乌国土划拨【审】字【2006】第016号文件,批准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用于污水处理厂用地160,658.00平方米,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20日缴纳土地补偿费160,658.00元,由于未缴纳新增土地建设使用费没有取得土地证,经兰太实业与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国土局协商,国土局将重新核实土地面积后,重新办理土地权证,并直接颁发给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9月6日已办理阿开国用(2013)第256号和阿开国用(2013)第25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4、截止到评估基准日,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15项,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拥有房屋建筑物的所有权,房屋建筑物不存在产权纠纷。
5、房屋建(构)筑物中二氧化碳风机房及配电间、一级提升泵站、二级提升泵站和中水池(渣场)在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政府土地上,土地为无偿使用。
6、截止到评估基准日,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已取得《关于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处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内发改投字【2008】1842号)文件、《土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规划许可证》以及阿开国用(2010)第059号、阿开国用(2013)第255号、阿开国用(2013)第256号和阿开国用(2013)第25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完成竣工验收,未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未签订污水处理BOT协议。
7、评估基准日后,标的企业正常经营费用及工程款项均有转让方垫付,垫付款项不超过4000万元。
8、其他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备查文件。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否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中国[156]内蒙古自治区[150000]阿拉善盟[152900]阿拉善左旗[152921]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 
法定代表人 李德禄 
注册资本(万元) 人民币 35912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化学工业 
组织机构代码 70146380-9 
经营规模 大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 75%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75%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盐业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101625149 
批准单位名称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决议类型 其它类型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万元) 25480.4914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递交受让资料的同时支付人民币255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2、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被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在动态报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③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处置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并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4、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①已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决策程序;②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现有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③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④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帐户;⑤同意自评估基准日至完成标的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日期间标的企业75%股权的期间损益由受让方承担;⑥同意代标的企业偿还所欠工程款及为维持标的企业正常经营所垫付的资金,金额不超过4000万元,具体金额由转受让双方共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确认,同意在上述审计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⑦承诺接受标的企业污水处理改造期间的污水排放现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2550万元  
交纳方式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五、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终结  
交易方式 动态报价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附件:

(1)自由报价期为25个工作日

(2)限时报价周期为5分钟(即 300 秒)

(3)加价幅度为人民币壹佰万元(小写¥100万元)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智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联系人:杜佳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63162966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