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内蒙古海勃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15,805,918.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3.96%)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5SH1008239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内蒙古 | 所属行业: | 电力工业 |
挂牌日期: | 2015-12-17 至 2015-12-31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国创中投(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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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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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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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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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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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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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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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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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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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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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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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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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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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以下出自基准日审计报告: 2007年本公司根据国务院“国发【2007】2号文《国务院批转发改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有规定已全部关停,关停机组固定资产已转入清理。 2008年内蒙古蒙电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关于对‘上大压小’关停机组由代替项目进行补偿的协议”,该协议确定的补偿原则为替代方按照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对本公司关停资产按评估减值额给予经济补偿。另外约定待关停机组资产整体处置完毕后,根据最终的资产损失金额予以结算。2009年4月17日本公司收到北方魏家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按评估损失确定的补偿款11,456万元。2010年本公司收到“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4,000万元,与北方魏家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预结算,调减补偿款4,000万元,2012年收到乌海市财政局“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500万元,调减北方魏家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补偿款500万元。2014年支付北方魏家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补偿款1,000万元。 (2)以下出自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期后事项: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文)的有关规定,被评估单位发电机组2007年已关停,由于被评估单位与替代方签订“关于对‘上大压小’关停机组由替代项目进行补偿的协议”,替代方暂按北京岳华德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关停机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资产减值额进行补偿,补偿范围为关停机组#1、#2相关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由于关停机组事项所涉及拟关停机组及其附属设施和不可再用报废资产处置等经济行为,尚未获得海勃湾电力公司管理当局讨论通过,对不可再用报废资产处置等经济行为能否实现及如何实现,需期后由被评估单位管理当局确定,目前尚不明确;本次评估对于已补偿的资产按照账面值列示,对于未补偿的土地使用权本次进行了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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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之后,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则在挂牌公告期满后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帐户。 4.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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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否 |
转让方名称 | 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滨河区神华街南创业路西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96%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96%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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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总部
- 联系人:王婕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51917888-701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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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 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