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国电兴安能源化工有限公司51%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4BJ1005971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内蒙古 | 所属行业: | 电力工业 |
挂牌日期: | 2014-01-13 至 2014-01-31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国电兴安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都林街原税务局院内) | |||||
法定代表人 | 祝文东 | |||||
成立时间 | 2011-10-09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5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电力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58178656-5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对煤炭、化工、发电、运输等项目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营) | |||||
职工人数 | 10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国电内蒙古电力有限公司 | 51% | ||||
2 | 吉林省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 49%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7163.29 | 2163.29 | 5000 | ||||
审计机构 |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3-12-31 | - | - | -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9207.09 | 4207.09 | 5000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4-01-10 | |||||
评估基准日 | 2013-11-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9185.46 | 9677.94 | ||||
负债总计(万元) | 4185.46 | 4185.46 | ||||
净 资 产(万元) | 5000 | 5492.48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2801.1648(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长春分所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瑾瑞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截止到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对转让方的借款共计人民币1973.76万元,意向受让方为标的公司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标的企业其它情况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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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国电内蒙古电力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内蒙古自治区[150000]呼和浩特市[150100]市辖区[150101]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27号 | |||||
法定代表人 | 祝文东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5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电力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68341610-0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1%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3106-1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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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2801.1648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经北京产权交易所确认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 800 万元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如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采用协议方式转让,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为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具备受让资格并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北京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意向受让方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经北京产权交易所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面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按照相关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价的;(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5)未履行其相关承诺的。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含已缴纳的保证金);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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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受让方经营范围应包括对矿产资源的投资与管理(以营业执照为准);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和财务状况,需提供挂牌公告期内,不低于挂牌价的银行存款证明;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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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800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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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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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国电内蒙古电力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10 人
- 负责部门:国电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
- 联系人:张巍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13910551554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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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 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以营业执照为 准); 2、意向受让方经营范围应包括对矿产资源的投资与管理 (以营业执照为准);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和财务状况,需提供 挂牌公告期内,不低于挂牌价的银行存款证明;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