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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呼和浩特市亿利傲东国际花园F5栋1单元302号房产、F5栋地下一层1010号储物室及地下车位4车库62号合同权益 (挂牌中)
  项目编号:   GR2016BJ1002618-3   项目类别:   厂房办公楼资产
  所在地区:   内蒙古/呼和浩特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挂牌日期:   2017-04-27 至 2017-05-11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交纳金额 45.0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支票  电汇  网上银行支付   
保证事项 如因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转让方将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100%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取消其受让资格,重新在北交所公开转让该项目资产:(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未按时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的, 或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付清交易价款、服务费的。(5)北交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法 1、未发生扣除情形的受让方的此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等额部分。 2、未发生扣除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的此保证金将在受让方确定并提交书面退还保证金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持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内蒙政府南500米亿利傲东国际花园F5幢1单元302号房产、F5幢地下一层1010号储藏室及4车库62号停车位系债务抵偿所得(详见协议书)。 2、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与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AD【2016】-420)、《补充协议》和《“亿利 傲东国际花园”地下车位买卖合同》(合同编号:AD【2016】-172)、《“亿利 傲东国际花园”地下储藏室销售协议》(合同编号:AD【2015】-99)和《补充协议》。 3、转让方与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签署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的相关手续已经履行完毕,上述房产的房产证尚在办理过程中。 
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信息发布公告期 10 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向北交所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45万元。如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则协议成交,该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以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被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间,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非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退还标的。 3、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书》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服务费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同意北交所在向转受让双方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三个工作日内,由北交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在《交易合同》签署并付完除保证金外的交易价款和服务费后在转让方的必要配合下办理标的房产权属的变更登记手续。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不能完成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登记,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承诺按照项目成交金额的30%赔偿转让方的损失; 4、办理物业交接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6、如项目成交,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2%的服务费。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刘经理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66579338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 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具 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 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