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内蒙古兰太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R2014BJ1000761 | 项目类别: | 厂房办公楼资产 |
所在地区: | 内蒙古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4-08-21 至 2014-09-18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土 地 |
坐落位置 | 呼鲁斯太地区巴音井田 | ||
土地证号 | 阿左国用(2007)第152921呼084号 | 土地面积(平方米) | 18200 | |
用 途 | 办公:住宅 | 类 型 | 协议出让 | |
使用年限 | 2006.6.1-2021.6.1 | 已用年限 |
土 地 |
坐落位置 | 呼鲁斯太地区巴音井田 | ||
土地证号 | 阿左国用(2007)第152921呼085号 | 土地面积(平方米) | 35600 | |
用 途 | 工矿仓储 | 类 型 | 协议出让 | |
使用年限 | 2006.6.1-2021.6.1 | 已用年限 |
保
证 金 设 定 |
交纳金额 | 1000.00000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时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支票 电汇 网上银行支付 | |||||
保证事项 | 转让方有权扣除保证金情形: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面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报价的;④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⑤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和支付交易价款的;⑥转让方完成标的资产质押的撤销工作后,受让方未按照《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履行相关义务。 | |||||
处置方法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扣除保证金事项规定的情形,其所交纳的保证金予以全额无息退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此次资产转让中包含的无形资产--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1500002009051120020215),由于企业经营需要,采矿权许可证已办理质押,质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乌斯太支行。此次资产转让已经中国农业银行乌斯太支行同意。在受让方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并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之后(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之前)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完成撤销采矿权许可证质押工作,保障受让方后续过户工作的顺利完成。 2、此次资产中涉及的35KV变电站所占用的土地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包括其地上建筑物存在被政府收回及拆除的风险,交易成功之后,受让方需自行解决该土地的权证事宜。 3、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北交所备查文件。 | |||||
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 | 其他 内蒙古兰太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盐业总公司 | |||||
交 易 条 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20 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在提交受让申请资料的同时,须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有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未能成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2.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 3.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①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②同意在受让方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后开展资产过户工作。③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和文件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并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④此次资产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由转让方、受让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4.分期支付要求:如果受让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则支付方式如下:(1)受让方须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不低于本次资产转让价款50%(含已支付的保证金)的首付款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2)其余价款应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1年内付清。受让方对首付款外其余未付交易价款提供合法有效担保(信用担保除外),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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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内蒙古兰太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普通职员
- 联系人:杜佳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63162966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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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备良好的财务 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