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山西国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1975户债权资产包 |
注册地(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 |
-- |
成立时间 |
2015-08-27 |
经济类型 |
其它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企业 |
经营规模 |
未知 |
组织机构代码 |
-- |
经营范围 |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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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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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2015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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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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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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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年报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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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估值审查小组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5-11-04 |
评估基准日 |
2015-08-27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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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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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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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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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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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系原招商银行的不良资产包,共1975户,截至2015年8月27日(转让基准日),该资产包债权总额1022006.34万元,其中本金984653.95万元,利息37352.39万元。
2、根据财政部、银监会印发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财金[2008]87号),本债权资产包对外转让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2015年9月30日起通过官方网站和媒体发布处置公告,公告时间34天。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自2015年10月13日至2015年11月9日发布了意向挂牌预公告,该项目意向挂牌期即视为挂牌公告期的一部分。
3、该资产包债权明细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 |
其他信息 |
风险揭示:
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5、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产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产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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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举牌资料的同时,签收签署《受让方承诺函》(见附件)。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产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在举牌的同时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保证金即转为立约保证金;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竞价,确定受让方,交易保证金即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被确定后,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即转为立约保证金,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部返还。
4.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如有特殊情况,经转让方同意,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可在《产权交易合同》中另行约定。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b.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c.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企业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受让
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5.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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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0.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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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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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决策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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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