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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山西和祥建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本神钢CKE4000c履带吊 (挂牌中)
  项目编号:   GR2014BJ1000370   项目类别:   厂房办公楼资产
  所在地区:   山西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挂牌日期:   2014-05-21 至 2014-06-17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名 称 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所在地  
规格型号   成新率(%)  
计量单位   数 量  





交纳金额 290.0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2014-06-17 17:00 挂牌期满截止日17:00之前。 
交纳方式 电汇  网上银行支付   
保证事项 如因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转让方将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无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能按时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以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清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的;(5)网络竞价规则中规定的竞买人违约及违反北交所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法 (1)受让方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等额部分;(2)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向北交所提交书面申请五个工作日内返还。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由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自愿组成的联合受让体;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及财务状况;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山西和祥建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处置日本神钢产CKE4000c履带吊1台,购置于2004年12月,由主起升机构和附属机构组成,主要用于火电施工吊装。CKE4000c履带吊主钩最大额定起重量为400吨,主臂工作长度在18m-120m之间,最大起升高度可达120m,可在不同工作条件下正常工作,现存放于山西忻州市电建四公司机械仓库内,因机械目前未进行租赁,暂借电建四公司机械库存放,可随时转场。主要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主要技术参数》。  
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信息发布公告期 20 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标的后须交纳成交金额5%交易服务费; 2.受让方必须在完成资产交割后20天内将资产转运完毕,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须自行负担运输、垃圾清运等费用。转让方现场验收合格后提供固定资产报废处置专用发票(无法用于增值税抵扣)。 3.转让设备均以实物现状交验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递交了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4.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提交受让申请资料的同时,须缴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90万元至北交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有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未能成为受让方的竞买人保证金于竞价结束后无息原路返还。 5.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的银行账户。 6.全部款项支付完毕后,受让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资产移交,并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 7.意向受让方须提供书面承诺,承诺内容见附件《承诺函》。 以上披露内容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同样具备法律效力,请各相关方严格遵守相关约定,如有违反将按照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山西和祥建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联系人:索女士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83568572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由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 企业法人自愿组成的联合受让体;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 良好的商业信用及财务状况;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