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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50%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G315SH1008198   项目类别:   股权
  所在地区:   山西   所属行业:   冶金工业
  挂牌日期:   2015-11-26 至 2015-12-26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易产全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吕梁市兴县瓦塘镇
  法定代表人 裴卫东
  成立时间 2010-07-05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85000.000000万元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大型
  组织机构代码 55870084-X
  经营范围
铝及相关产品、冶炼产品、加工产品、碳素产品及相关有关金属的生产、销售;机械设备制造;相关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职工人数 788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60%
  2
  中国铝业香港有限公司   40%
  主要财务指标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2014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141857.240000万元   10090.330000万元   7601.390000万元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625260.540000万元   462648.770000万元   162611.780000万元
  审计机构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015-10-31   209146.540000万元   30587.480000万元   23262.200000万元
  报表类型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月报   614270.250000万元   404684.210000万元   209586.040000万元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中国铝业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5-11-24
  评估基准日 2015-10-31
  基准日审计机构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西分所
  律师事务所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董事会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资产总计
614270.780000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负债总计
403369.350000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净资产
210901.430000万元   470295.760000万元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235147.880000万元  
  重要信息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详见评估报告
  其他信息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多次付款
  多次付款要求 首付款不低于成交价格的30%(含交易保证金),首付款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剩余价款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并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同时受让方应提供转让方认可的担保。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之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200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该立约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未成为受让方的其他竞买人,支付的竞价保证金按规定无息返还。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本项目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3)剩余价款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并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同时受让方应提供转让方认可的担保。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以意向受让方提交的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为准)。若意向受让方为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的,可由基金管理人或计划管理人代表其受让,对基金管理人或计划管理人不设定实收资本的要求
基金管理人或计划管理人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须提交其担任基金或专项计划管理人的资质证明文件。
3.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如为企业法人须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公告期内进场竞价日至截止挂牌日平均存款余额不低于挂牌价格的30%的存款证明原件。如为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则须提供归属于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公告期内进场竞价日至截止挂牌日平均存款余额不低于挂牌价格30%的存款证明原件。本条所述存款证明如由多家银行出具的多个账户的银行存款证明,须为挂牌期间同一时点。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2000.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2号12-16、18-31层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6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5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铝业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788人
  • 负责部门:北京总部
  • 联系人:谭雪峰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51918740;13241897497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 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实收资 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以意向受让方提交的审计报告 或验资报告为准)。若意向受让方为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 的,可由基金管理人或计划管理人代表其受让,对基金管 理人或计划管理人不设定实收资本的要求 基金管理人或计划管理人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 法人,且须提交其担任基金或专项计划管理人的资质证明 文件。 3.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如为企业法人须提 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公告期内进场竞价日至截止挂牌日平 均存款余额不低于挂牌价格的30%的存款证明原件。如 为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则须提供归属于基金或资产管理计 划公告期内进场竞价日至截止挂牌日平均存款余额不低于 挂牌价格30%的存款证明原件。本条所述存款证明如由 多家银行出具的多个账户的银行存款证明,须为挂牌期间 同一时点。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