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隆化县金鑫铁选有限责任公司70%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G311BJ1004741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河北 | 所属行业: | 矿业 |
挂牌日期: | 2011-12-13 至 2012-01-10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隆化县金鑫铁选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河北省(隆化县韩麻营镇冷水头村) | |||||
法定代表人 | 于兆海 | |||||
成立时间 | 2001-05-23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2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冶金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4849832-0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铁矿石开采(在取得矿山开采证后进行开采)、收购、销售、铁精粉加工、销售** | |||||
职工人数 | 72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北京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0% | ||||
2 | 王海 | 30%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0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056.19 | -121.12 | -124.4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796.98 | 1722.11 | 2074.87 | ||||
审计机构 |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1-10-31 | 767.38 | -234.04 | -239.97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3604.58 | 1769.68 | 1834.9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1-10-25 | |||||
评估基准日 | 2011-06-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3542.19 | 4921.79 | ||||
负债总计(万元) | 1390.54 | 1931.26 | ||||
净 资 产(万元) | 2151.65 | 2990.53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2093.371(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截止评估基准日金鑫铁选由于未交采矿权的价款,采矿许可证原件尚未领取,目前原件存放在承德市国土资源局,金鑫铁选仅存放该采矿权证的复印件,本次评估是在假定金鑫铁选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前提下计算采矿权价值,根据承德市国土资源局2011年10月25日出具的《采矿权缴款缴纳通知书》,隆化县金鑫铁选有限责任公司需缴纳采矿权价款501.984万元。截止报告出具日,价款尚未缴纳,采矿许可证仍在办理过程中。本次评估在其他应付款中将应交未交的采矿权价款纳入本次评估中,但对于日后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数额能否有变动,评估人员无法确定,在此我们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2.金鑫铁选位于河北省隆化县韩麻营镇冷水头村,办公楼、厂房所占用的土地是集体土地,金鑫铁选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本次评估未考虑将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需要补交价款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3.其他应付款中应付隆化天成投融资公司借款于2010年3月21日已到期,隆化天成投融资公司已提起诉讼,金鑫铁选账面价值70万元未包含利息费用,对该笔应付款本次评估按金鑫铁选的账面价值70万元确定评估值,未考虑截止评估基准日的利息费用。 4.松花江工具车无车辆行驶证,金鑫铁选未提供任何关于该车的资料,评估人员对其权属无法核实。 5.委估房产共5667.5平方米,截止评估基准日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依据已取得的资料,未发现委估房产存在抵押等他项权利设置。 注:详情请见转让方《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平谷区[110117]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工业开发区乐园西小区7号 | |||||
法定代表人 | 姚仁麒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4680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2636227-0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7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7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63369025-9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4020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受让资格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须向北交所指定账户缴纳挂牌金额30%的交易保证金。 2、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上述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网络竞价方式,上述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网络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网络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的网络竞价保证金予以全额无息退还。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网络竞价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①递交受让申请并获得资格确认且缴纳保证金后,由于自身原因退出的;②产生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不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意向受让方应书面承诺在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到北交所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同时,需要提供由国内银行出具的在挂牌公告期内任一时点能表明意向受让方的银行存款余额不低于挂牌金额的资信证明、银行存款证明(如为多份资信证明,则证明日期应为同一日期)。 2、意向受让方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内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除外)、事业单位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大陆公民。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206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权重报价、招投标或动态报价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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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北京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盛世华天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联系人:许洋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13701101978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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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同时,需要提供由国内银行出具的在 挂牌公告期内任一时点能表明意向受让方的银行存款余额不低于挂 牌金额的资信证明、银行存款证明(如为多份资信证明,则证明日 期应为同一日期)。 2、意向受让方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内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 作、外商独资企业除外)、事业单位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 国大陆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