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邢台庆华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25%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4BJ1006222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河北/邢台 | 所属行业: | 化学工业 |
挂牌日期: | 2014-08-28 至 2014-09-24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邢台庆华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河北省-邢台市(河北临城经济开发区中兴大街南段路东) | |||||
法定代表人 | 陈国华 | |||||
成立时间 | 2010-07-28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5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化学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55909655-X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硫酸生产一般经营项目:铁精粉加工等。 | |||||
职工人数 | 145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陈国华 | 75% | ||||
2 |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 25%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3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996.8 | -3096.27 | -3035.06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8385.26 | 20913.93 | -2528.68 | ||||
审计机构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4-07-31 | 556.34 | -353.47 | -353.47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17716.52 | 23073.58 | -5357.06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4-06-02 | |||||
评估基准日 | 2014-05-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18803.97 | 17168.14 | ||||
负债总计(万元) | 22603.23 | 20890.89 | ||||
净 资 产(万元) | -3799.26 | -3722.75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930.6875(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西城区[110102]北京市西城区西外文兴街1号 | |||||
法定代表人 | 蒋开喜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41155.21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矿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40000072-0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5%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 |||||
组织机构代码 | 400000720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 |||||
决议类型 | 其它类型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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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25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2、意向受让方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交纳25万元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账户,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按照上述约定期限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竞买人。 3、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其交纳的竞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的100 %将被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⑤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⑥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的。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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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内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支付能力。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交其在挂牌期间任一时间点合计不低于挂牌总价的银行存款余额证明; 3、本项目不接受委托、信托或联合方式受让;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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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5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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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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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 企业规模:145 人
- 负责部门: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 联系人:李薇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15201352811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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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内资企业法人或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支付能力。意向 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交其在挂牌期间任一 时间点合计不低于挂牌总价的银行存款余额证明; 3、本项目不接受委托、信托或联合方式受让;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