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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交所 > 河北 > 厂房办公楼资产
【项目名称】石家庄光华热电有限公司#16机组资产 (挂牌中)
  项目编号:   GR2016BJ1001431-2   项目类别:   厂房办公楼资产
  所在地区:   河北/石家庄   所属行业:   不限
  挂牌日期:   2016-09-14 至 2016-10-17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交纳金额 150.0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期满截止日17:00 前。 
交纳方式 电汇  网上银行支付   
保证事项 保证事项:如因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转让方将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 ①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③进入网络竞价程序,如所有竞买人均无应价的; 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拆除协议》和《保廉合同》的; ⑤ 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拆除协议》等协议前,受让方提供的资质、业绩等文件不符合《承诺函》中约定的; ⑥签订上述合同后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的; ⑦付清全部交易价款等款项后未按约定时限到现场与转让方进行实物交接的; ⑧在现场实物交接过程中无上述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重大情形发生,不按时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的; ⑨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产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违约其他情况。 
处置方法 (1)受让方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2)未能成为受让方并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并提交保证金退还申请原件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自愿组成的联合体。 2.以联合体形式报名的,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受让协议,协议须明确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进行踏勘及受让申请、支付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接受命令、负责合同的实施;协议须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各方就该项目向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商业合作黑名单中所列的组织或个人(包括组成联合体)不得提交受让申请(具体名单以华电集团提供的资料为准)。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 本次转让范围为石家庄光华热电有限公司#16机组资产,包括#16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系统。此次转让标的《实物资产转让清单》仅供参考,转让标的资产具体情况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到现场对标的物现状进行充分了解,资产移交时均以现场踏勘时实物资产现状为准。 2.拆除部分主要包含:#16机组附属设备系统。本项目拆除范围以《安全拆除协议》为准。受让方施工前应提交《拆除工程施工方案》,采用机械和人工作业,严禁采用爆破拆除。 3.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需按照《现场踏勘管理办法》及挂牌公示条件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后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由转让方统一组织,所有意向受让方均必须到标的物现场进行踏勘。踏勘时须提供:踏勘申请表(加盖公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身份证明,踏勘后与转让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加盖公章)。在交易所报名时提供该确认书作为报名条件之一。 转让方踏勘联系人:吴海,电话:0311-80726503。 4.挂牌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之前(9:00-17:00)进行踏勘。请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踏勘时间内到现场踏勘,其它时间转让方不再另行组织,现场踏勘时应遵守转让方厂区规定。 
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 董事会决议  
批准单位名称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发布公告期 20 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须在委托北交所经纪会员提交受让申请资料的同时,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成交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有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 2.本次转让资产为国家规定的已关停废旧资产,转让资产均以实物现状交验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3.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相关附件。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将挂牌附件所列的《承诺函》(加盖公章)、《现场踏勘确认书》(转让方及意向方加盖公章)等挂牌要求的材料一并提交。 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携带《承诺函》中约定的资质、业绩原件交由转让方审查并备案,并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技术拆除协议》等文件,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同时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含安全拆除保证金、廉洁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5%的交易服务费。 5.全部交易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支付完毕后,受让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资产移交,并签订《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 6.拆除施工工期: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拆除、清理完毕,履行完受让方责任。受让方实施拆除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拆除范围进行施工,受让方须对全部转让标的实施拆除,并将拆除垃圾全部清理完毕,经转让方验收合格。 7.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执行良好,无违约及违反安全拆除、廉洁的情况,待正常拆除完毕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向转让方申请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含安全拆除保证金、廉洁保证金),否则转让方将不予退还。 8.因拆除电力设备对技术水平要求较高,受让方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操作规范与拆除方案实施,拆除过程中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及其后果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意向受让方须用其自身对公账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本项目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均只接受电汇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10.受让方须自行负担现场协调、住宿、水电、拆除、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回填等费用,并负责办理环保、城管、环卫、交管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和承担所涉及的一切费用。转让方现场验收合格后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以上披露内容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同样具备法律效力,请各意向受让方严格遵守相关约定。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石家庄光华热电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联系人:孙先生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8356804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 法人或企业法人自愿组成的联合体。 2.以联合体形式报 名的,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受让协议,协议须明确主办 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进行踏勘及受让申请、支付交易 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接受命令、负责合同的 实施;协议须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 各方就该项目向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3.意向受让方应 具有良好的财务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4.中国华电集团 公司商业合作黑名单中所列的组织或个人(包括组成联合 体)不得提交受让申请(具体名单以华电集团提供的资料 为准)。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