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后,应在挂牌期间提交受让申请,同时交纳2000万元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截止时间为挂牌公告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投标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签订《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并支付首笔转让价款后3个工作日之内由北交所返还,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由北交所按规定返还。
2、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及各方经纪会员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标程序的;③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的;④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及产权交易(投标)服务费的;⑤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3、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并在《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的次日起10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合计不低于52620万元的首笔款项,其余款项在合同签订后次日起两年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需交纳300万元诚意金到转让方指定账户(截止时间为挂牌公告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并提交保密承诺函和意向受让方营业执照后方能在产权交易所查阅本项目的相关资料,诚意金在报名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按原额原路径返还。
5、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之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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