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攀钢矿业宜宾有限责任公司实物资产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R2017BJ1001676-3 | 项目类别: | 矿权 |
所在地区: | 河北 | 所属行业: | 矿业 |
挂牌日期: | 2017-12-12 至 2018-01-09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资产情况 | ||||
房屋建筑物 | 坐落位置 | 四川省兴文县周家镇 | ||
房产证号 | 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 目前用途 | 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 |
附属设施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
土地 | 坐落位置 | 兴文县周家镇龙洞村五组 | ||
土地证号 | 兴国用(08)第4568号 | 土地面积(平方米) | 19668.60 | |
用 途 | 工业用地 | 类 型 | 出让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
机械设备 | 名 称 | 详见机器设备清单 | 所在地 | |
规格型号 | 详见《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清单》 | 成新率(%) | ||
计量单位 | 数 量 | |||
交通运输设备 | 号牌号码 | 川Q58326 | 型号 | 轻型载货汽车 |
购置日期 | 数 量 | |||
登记日期 | 使用年限 | |||
行驶公里数 | 颜色 | |||
所在地 | ||||
交通运输设备 | 号牌号码 | 川Q58359 | 型号 | 轻型载货汽车 |
购置日期 | 数 量 | |||
登记日期 | 使用年限 | |||
行驶公里数 | 颜色 | |||
所在地 | ||||
交通运输设备 | 号牌号码 | 川Q58376 | 型号 | 轻型越野车 |
购置日期 | 数 量 | |||
登记日期 | 使用年限 | |||
行驶公里数 | 颜色 | |||
所在地 | ||||
交通运输设备 | 号牌号码 | 川Q57877 | 型号 | 轿车 |
购置日期 | 数 量 | |||
登记日期 | 使用年限 | |||
行驶公里数 | 颜色 | |||
所在地 | ||||
存货 | 名 称 | 存货—原材料 | ||
所在地 | 详见《存货—原材料评估明细表》 | 规格型号 | ||
计量单位 | 数 量 | |||
在建工程 | 坐落位置 | 宜宾兴文县周家镇 | 描述 | 详见《在建工程—土建工程评估明细表》 |
其他 | 名 称 | 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 ||
计量单位 | 所在地 | |||
型 号 | 详见《固定资产—井巷工程清查评估明细表》; 详见《固定资产—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评估明细表》; 详见《固定资产—电子设备评估明细表》; 详见《无形资产—矿业权评估明细表》; 详见《工程物资评估明细表》。 | 数 量 | ||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转让方名称 | 攀钢矿业宜宾有限责任公司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说明 | 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宜宾资产打包处置的请示》(矿业〔2016〕2085 号) |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攀钢矿业宜宾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处置的批复 | |||
批准单位名称 | 攀钢集团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转让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交验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了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重量、规格、材质、尺寸、完整、功能及性能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2.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有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未能成为受让方的竞买人保证金于竞价结束并提交保证金退还申请原件后5个工作日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2)如受让成功后若需将包括但不限于机器设备、存货、原材料等转运的,受让方须自行承担拆除、提货、包装、运输等费用,同时负责相应的安全责任。 (3)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至北交所指定的银行账户。(4)全部款项支付完毕后,受让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资产移交,并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自《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签署生效之日起,转让标的的保养、保管、运输、清理安全及保卫、消防、现场管理等责任与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三个工作日将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以上披露内容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同样具备法律效力,请各相关方严格遵守相关约定,如有违反将按照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相关条款处理。 4、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受让方在以后使用设备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5、转让标的成交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在转让方向受让方开具发票时,受让方须另行支付转让方应交纳的增值税。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本次实物资产转让以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勘验,转让方不承担该标的物的质量、新旧程度、能用与否等问题,标的物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转让方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不承担售后服务。评估报告和信息发布所载实物资产清单、数量及照片仅供参考。 2、转让标的未出租、未抵押; 3、转让标的存放于四川省兴文县周家镇,意向受让方可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进行勘验,联系人:陈世攀,联系电话: 13882337101; 4、其他事项详见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7)第3396号)。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700.00 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期满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保证事项 |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部扣除:(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过程中均未应价或以低于挂牌价格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5)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及时付清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6)在现场实物交接过程中无上述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重大情形发生,不按时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的;(7)北交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 | |||
处置方法 | (1)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2)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成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后,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书面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书面申请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 |||
三、信息披露期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四、竞价方式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 在权利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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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信息 | ||||
相关附件材料 | 附件: | |||
意向受让方登记受理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路71号北交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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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攀钢矿业宜宾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lily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2456.8102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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