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沧州临港北焦化工有限公司95%股权及 4015.075018万元债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2017BJ1000285 | 项目类别: | 金融债权 |
所在地区: | 河北/沧州 | 所属行业: | 化学工业 |
挂牌日期: | 2017-09-28 至 2017-10-30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沧州临港北焦化工有限公司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河北省沧州市(沧州市临港化工园区) | |||
法定代表人 | 邢贵文 | 成立日期 | 2005-04-14 | ||
注册资本(万元) | 4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4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93177279439X5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制造销售:轻油、脱酚酚油、洗油、粗酚、工业萘、粗蒽、脱晶蒽油、二蒽油、改质沥青(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经营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原辅材料、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五金机电、仪器仪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北京炼焦化学厂 | 95% | ||||
李炎 | 5% |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16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129.94 | -81.94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667.44 | 4374.44 | -2707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17年7月27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71.88 | -71.8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603.17 | 4382.04 | -2778.88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本次转让底价为4016万元,由两部分组成,其中股权价格0.924982万元,债权价格4015.075018万元,如产生溢价属于股权对价溢价。 2、截至2016年10月31日,标的企业欠北京炼焦化学厂(包括北京碳化公司、北京市五洲科工贸开发公司、北京朝阳机电工程公司、北京惠工实业总公司、分别持有标的企业债权,因清算注销全部上交北京炼焦化学厂,合并构成北京炼焦化工厂对标的企业债权)债务4015.075018万元。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新发生的向北京炼焦化学厂临时借款42.153813万元;预计自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发生向临时借款35万元(以实际发生为准),以上债务均由受让方偿还; 3、标的企业因拖欠沧州港华工程有限公司及黄骅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项,发生民事诉讼,依照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黄民初字第2300号及黄骅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单执行裁定书(2010)黄法执字第87号,依据判决标的企业应支付沧州港华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8.7915万元,另外标的企业所使用土地132042.50平方米被申请保全,并由法院查封。受让方须自行解决有关土地解封问题; 4、标的企业房屋、设备自停产后长期闲置、未进行养护,老化、毁损、锈蚀严重; 5、标的企业已取得营业执照、土地证和环保证(其中环保证未按期审验);其余如消防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系列证照均未取得。 | ||||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炼焦化学厂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 (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东口)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吴永平 | 成立日期 | 1996-08-14 | ||
注册资本(万元) | 35404.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全民所有制企业 | 所属行业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58016510650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9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9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769905140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17-07-12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北控经发【2017】24号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沧州临港北焦化工有限公司95%股权及 4015.075018万元债权 | |||
转让底价 | 4016.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400万元作为交易保证金。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该保证金直接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通过竞价确定最终受让方,其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被扣除:(1)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非转让方的原因,意向受让方未与转让方按期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6)双方在正式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次日起30日内,由于意向受让方原因未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的。 2、意向受让方应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价款。 3、本次转让不影响标的企业债权债务有效性,意向受让方参与受让即视为其认可标的企业现有全部债权债务。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非因转让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当地相关政策的变化,以及其它转让方不可控制的因素,对标的移交及后续工作产生影响的,受让方不向转让方进行追索,并须在《产权交易合同》中明确。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400 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五、信息披露期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挂牌。 | ||||
六、竞价方式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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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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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北京金时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乌全胜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13501375816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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