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沧州临港北焦化工有限公司95%股权及3875.577928万元债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4BJ1006472-3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河北/沧州 | 所属行业: | 化学工业 |
挂牌日期: | 2015-04-01 至 2015-05-01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沧州临港北焦化工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河北省-沧州市(沧州市临港化工园区) | |||||
法定代表人 | 张希文 | |||||
成立时间 | 2005-04-14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4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化学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7279439-x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制造销售:轻油、脱酚酚油、洗油、粗酚、工业萘、粗蒽、脱晶蒽油、二蒽油、改质沥青(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经营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原辅材料、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五金机电、仪器仪表 | |||||
职工人数 | 0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是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北京炼焦化学厂 | 95% | ||||
2 | 李炎 | 5%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3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115.32 | -115.32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850.61 | 4220.89 | -2370.28 | ||||
审计机构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4-10-31 | 0.43 | -103.03 | -103.03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年报 | 1792.55 | 4265.86 | -2473.31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4-10-22 | |||||
评估基准日 | 2013-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1850.61 | 2249.27 | ||||
负债总计(万元) | 4220.89 | 4220.89 | ||||
净 资 产(万元) | -2370.28 | -1971.61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2002.548428(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截至2013年12月31日,标的企业对外负债4220.89万元,其中欠北京炼焦化学厂(含北京碳化公司)3906.959328万元。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新发生的向北京炼焦化学厂临时借款66.394858万元。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发生临时借款27.90011万元; 2、本次转让标的为沧州临港北焦化工有限公司95%股权及3875.577928万元债权,其中沧州临港北焦化工有限公司95%股权对应评估值为-1873.0295万元、债权对应评估值为3875.577928万元,股权转让价格为0.0001万元,债权转让价格为2100万元; 3、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中包括如下债务: (1)应付北京市五洲科工贸开发公司347,284.00元 (2)应付北京朝阳机电工程公司 1,078,887.96元 (3)应付北京展世电气设备安装中心 313,814.00元 (4)应付北京惠工实业总公司 913,951.09元 共计:265.393705万元 上述债权人原系转让方出资管理企业,且已陆续清算注销,其债权由本次转让方北京炼焦化学厂承继。 4、标的企业因拖欠沧州港华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项,发生民事诉讼,依照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黄民初字第2300号及后续民事裁定书,标的企业30亩土地被申请保全,并由法院查封至今。受让方须自行解决有关土地解封问题; 5、标的企业因拖欠沧州港华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项,依照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黄民初字第2300号,标的企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沧州港华工程有限公司全部款项,逾期不还的,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标的企业房屋、设备自停产后长期闲置、未进行养护,老化、毁损、锈蚀严重; 7、标的企业已取得营业执照、土地证和环保证(其中环保证未按期审验);其余如消防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系列证照均未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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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炼焦化学厂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朝阳区[110105]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东口 | |||||
法定代表人 | 吴永平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35404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化学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80165106-5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95%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9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769905140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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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2100.0001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210万元作为交易保证金。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该保证金直接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通过竞价确定的最终受让方,其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被扣除:(1)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非转让方的原因,意向受让方未与转让方按期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6)双方在正式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次日起30日内,由于意向受让方原因未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的。 2、意向受让方应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价款。 3、本次转让不影响标的企业债权债务有效性,意向受让方参与受让即视为其认可标的企业现有全部债权债务。 4、以下债务须受让方替标的企业向转让方清偿:(1)截至2013年12月31日欠北京炼焦化学厂31.3814万元。(2)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新发生的向北京炼焦化学厂临时借款66.394858万元。(3)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发生临时借款27.90011万元。上述债务须由受让方全部偿还;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非因转让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当地相关政策的变化,以及其它转让方不可控制的因素,对标的移交及后续工作产生影响的,受让方不向转让方进行追索,并须在《产权交易合同》中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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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大陆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自然人; 2、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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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10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重新挂牌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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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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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北京炼焦化学厂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金时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 联系人:乌全胜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13501375816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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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大陆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自然人; 2、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