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石家庄东方城市广场有限公司55.14%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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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河北/石家庄 |
所属行业: |
社会服务业 |
挂牌日期: |
2009-07-14 至 2009-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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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社会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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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人民币 14500.00000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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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1992-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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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点 | 石家庄市中山西路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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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杨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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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构成 |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 92.73% | 2 | 石家庄市东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6.2% | 3 | 国储物资调节中心 | 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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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东方城市广场的开发和物业管理,包括出租写字间、客房,提供餐饮、商务中心服务、汽车服务,出租柜台。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面点、冷热饮,裱花蛋糕,烧烤肉品自制零售,快餐、卷烟,黄金制品零售,日用商品批发(需专项审批的除外),商场、游戏机,儿童娱乐城,乒乓球、健身、轮滑,兼营定型包装食品、饮料的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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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总资产 | 75994.00000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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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净资产 | 27293.68000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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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净资产 | 49036.55000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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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 200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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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师事务所 |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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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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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中东策(管)[2009]27号 -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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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财务或者经营状况 | 年度审计报告: 年度2008年 | 主营业务收入 | 主营业务利润 | 净利润 | 79273.170048万元 | 4819.037495万元 | 3611.793502万元 | 审计机构名称 |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分所 |
| 企业财务报表年报: 财务报表日期 | 2008-12-31 | 总资产 | 总负债 | 所有者权益 | 75994.001800万元 | 48700.312599万元 | 27293.68920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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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负债 | 48700.32000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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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基本要求 | 1.石家庄东方城市广场有限公司55.14%股权转让项目与石家庄东方城市广场有限公司37.59%股权转让项目为两个既独立又关联的转让项目,意向受让人在举牌受让此项目的同时,必须举牌受让石家庄东方城市广场有限公司37.59%项目。(1)上述两个项目一并采用权重报价方法(详细要求及评分标准见出让文件),根据分高者得原则,确定受让人。按照法律规定,在同等条件下,老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2)意向受让人在被确认意向受让资格之后,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所领取出让文件,并根据出让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所提交竞买方案,该方案中包括但并不限于:55.14%股权对价;37.59%股权与资本市场对接方案;以及确保企业经营及员工稳定的具体承诺等。(3)意向受让人在递交受让意向申请的同时,必须向交易所指定帐户交付人民币2.5亿元作为对上述两个项目的举牌保证金。若只产生一家举牌人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则该保证金转为部分股权转让价款;若产生两家及以上的举牌人而采取竞价交易方式,则该保证金可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最终确定的受让人支付的竞价保证金将转为部分股权转让价款,经交易所直接给付出让人,其他意向受让人支付的保证金经交易所返还。(4)为保护出让人的合法经济利益,保护真实意向受让人的合法利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人,出让人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人一旦举牌,即视为对此的承诺。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人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a、意向受让人已有效办理登记受让意向手续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因为非出让人原因而该意向受让人未与出让人签订上述项目的《产权交易合同》的;c、出让人、受让人签订上述项目的《产权交易合同》后,因受让人的原因而造成上述项目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无法完成或无法全部、有效行使合同权利的。(5)意向受让人办理了受让意向登记手续并经资格确认后,可进行项目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期限为自收到资格确认通知书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6)支付方式:55.14%股权以现金方式转让;(7)意向受让人被确定为受让人,在履行有关法律规定的事项后,出让人根据该受让人提交的竞买方案与受让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拟定并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受让人需将股权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帐户。上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石家庄东购55.14%股权转让价款,以及支付37.59%股权项目所对应金额的20%转让价款作为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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