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天津玻璃器皿厂等24个企业投资权益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2BJ1005045 | 项目类别: | 项目融资 |
所在地区: | 天津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2-08-17 至 2012-09-17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天津玻璃器皿厂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天津市(北辰区仓联庄) | |||||
法定代表人 | 赵学强 | |||||
成立时间 | 1981-08-04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025.7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业务无法提供 | |||||
经营规模 | 未知 | |||||
经营范围 | 日用玻璃制品制造等。 | |||||
职工人数 | 0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09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审计机构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年报 | - | - | -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2-07-15 | |||||
评估基准日 | 2012-03-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 | - | ||||
负债总计(万元) | - | - | ||||
净 资 产(万元) | -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0(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转让标的详见附件一《天津玻璃器皿厂等24个企业投资权益项目表》; 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详见附件二《天津玻璃器皿厂等24个企业投资权益项目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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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国投资产管理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47号 | |||||
法定代表人 | 程锐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65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16456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17643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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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2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需向北京产权交易所交纳相当于挂牌价格30%的交易保证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协议成交,该保证金在受让方支付完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履约的部分款项;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竞价确定受让方,该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一旦该意向受让方竞价成功,保证金在受让方支付完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履约的部分款项,其余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按规定返还。 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详见附件三),并在合同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北京产权交易所付清除保证金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须同意由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申请手续时须对《产权交易合同》及转让方提供的现有与转让标的有关的权源性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清单(详见附件四)予以书面确认。文件清单经确认后,受让方将不再就文件资料数量的补充或减少向对方提出要求。 4、转让方在收到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进行转让标的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资料的交接。转让方按现有的标的单位(即权益所对应的义务人)地址,向标的单位发出《权益转移通知书》(如标的单位无法联络,可在省级以上报纸公告《权益转移通知书》),同时将该等通知书抄送受让方一份。转让方按前述方式发出通知书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标的单位的通知义务。 5、为保护转让方和真实意向受让方的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非转让方原因,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6、意向受让方应尽合理注意义务并确认,转让方未就本项目转让标的的性质、条件或可回收性作出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亦未对意向受让方的预期收益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意向受让方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自愿承担因转让标的现状和本次交易的风险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转让方不承诺转让标的能否获得司法裁判的支持或者有权机关的确认。受让方基于独立慎重的原则作出签署各项交易法律文书与合同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本标的资产。 7、意向受让方需承诺,自愿承担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项下单项资产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从法律上讲已灭失的资产,如因原债务人已注销、诉讼已被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债务人已被法院裁定破产终结等原因,导致相应债权实际已灭失的资产。意向受让方认为该类资产存在着基于法律法规、债务人自身之过错或过失,从而使该类资产有继续追索的可能,因此意向受让方根据自己独立之商业判断,同意该类资产构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承诺不得因转让标的存在瑕疵向转让方提出质疑,一旦受让不得回转。 8、意向受让方需承诺,由于转让标的的瑕疵可能导致转让标的资产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这些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时效灭失、强制执行申请权灭失、因计算误差、权益金额与标的企业的账面金额存在出入或其他原因致使受让方实际接受的资产金额与交易合同表述的资产金额以及划转文件、交易合同附件所列资产金额不完全一致、实物资产价值贬损、股权产权不清或损失、债权灭失或大幅贬损等,以至于意向受让方预期利益最终无法实现。意向受让方表示理解并将通过与标的企业协商的办法予以解决,不向转让方就转让标的权益金额提出质疑或主张要求。 9、意向受让方需承诺,任何情况下,意向受让方都无权基于从转让方受让的标的资产,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含分支机构)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并且若将标的转让给第三方,需事先征得转让方的书面同意。且应当在与其继受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其继受方不能就转让方已转让给意向受让方的资产向转让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如果该继受方向转让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意向受让方承诺赔偿转让方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 10、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在行权过程中,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人员安置等社会风险。 11、意向受让方承诺:若因为意向受让方原因导致转让方包括但不限于被提起诉讼、被主张权利或被连带、牵连形成诉累,从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通讯费、鉴定费等费用的,意向受让方承诺全额赔偿。 12、意向受让方已仔细阅读了本交易条件,并有机会对相关条款提出意见。并承诺交易合同一经签署,意向受让方即放弃基于本交易合同项下标的的任何瑕疵,以误解、显失公平、欺诈、重大误解或其他任何理由主张变更、撤销交易合同或申请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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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本次转让不受理自然人申请,也不受理转让标的企业的受让申请。 2、意向受让方必须为在国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提供最近月份的财务报表。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营业执照正常年检。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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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0.36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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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国投资产管理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国投资产管理公司
- 联系人:宋经理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88006791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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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转让不受理自然人申请,也不受理转让标的企业 的受让申请。 2、意向受让方必须为在国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具有 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提供最近月份的财务报 表。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营业执照正常年 检。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