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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天津市惠康种猪育种有限公司40.4762%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G312TJ1002545   项目类别:   股权
  所在地区:   天津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挂牌日期:   2012-01-11 至 2012-02-10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天津市金点经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天津市惠康种猪育种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宁河县苗庄镇苗枣村外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晓君 
成立时间2008-05-06  
注册资本(万元)168.0[RMB] 
经济类型国有参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畜牧业 
组织机构代码67373858-7 
经营规模小型 
经营范围长白、杜洛克、大约克祖代种猪生产、销售(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至2011年12月13日)。(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专营专项规定办理) 
职工人数8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否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是 
序号前十位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天津市海滨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59.523800% 
宁河县原种场 40.476200%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万元 万元 万元 
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
万元  万元 万元 
2010年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519.27万元 -33.6万元 -33.42万元 
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
627.4万元  471.53万元 155.88万元 
审计机构天津市中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2011-10-31  322.65万元 -1.1万元 -1.1万元 
报表类型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
月报 488.76万元333.98万元154.78万元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天津同舟资产评估事务所 
核准(备案)机构宁河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备案)日期2011-12-21 
评估基准日2011-10-31 
项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
资产总计(万元)488.76 504.62 
负债总计(万元)333.98 333.98 
净 资 产(万元)154.78 170.64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69.07万元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律师事务所天津赢彧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股东会决议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无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是 
管理层持有
及拟受让标
的企业国有
产权情况
管理层(自然人)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
姓 名所在单位职 务现持有产权比例拟受让产权比例
刘晓君天津市惠康种猪育种有限公司总经理0.000000%40.476200%
意向受让方
持有及拟受
让标的企业
国有产权情
管理层(法人)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
公司名称现持有产权比例拟受让产权比例
 
管理层股东持有意向受让方股权情况
姓 名身份证号码职务占意向受让方股权比例是否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
     
受让国有产
权的目的及
相关后续计
受让目的:有利于企业的长足发展,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相关后续计划:进一步理顺公司的投资管理体制,建立有效的经营激励、约束机制,充分激发企业活力解决企业发展的根本问题。  
是否改变标
的企业的主
营业务及改
变方向
否 
是否对标的
企业进行重
大重组及重
组内容
否 
备注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 1
转让方基本情况转让方名称宁河县原种场 
注册地(住所)中国[156]天津市[120000]县[120200]宁河县[120221]宁河县苗庄乡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凤珂 
注册资本(万元)171.0[RMB] 
经济类型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事业法人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组织机构代码40127404-5 
经营规模小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40.4762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40.4762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国资监管机构市级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宁河县农业局 
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单位名称宁河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决议类型其他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挂牌价格(万元)69.07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股权受让方须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资金支付能力。
2、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间,转让方及标的公司对意向受让方实施的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已充分知悉。
3、意向受让方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支付20.721万元交易保证金。若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则该保证金转为部分成交价款;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交易方式,该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最终确定的受让方支付的竞价保证金将转为部分成交价款,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直接支付给转让方,其他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返还。
4、因网络竞价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包含转、受让方的竞价费用)
5、意向受让方须在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6、本次国有股权转让后,转让方的股东权利义务一并转移,转让方对标的公司不再承担股东义务及责任,相应的股东义务及责任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7、非转让方的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将通过交易中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
(1)意向受让方交纳竞价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的或参与竞价但不出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3)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
(4)受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付清交易余款的。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是 
交纳金额按照[]的[]%,设定为[20.721]万元
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交纳方式现金、支票、汇票、网上支付、本票、银行保单、等等其他方式 
五、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 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信息发布终结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宁河县原种场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天津市金点经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联系人:何先生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13821396597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 股权受让方须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资金支付能力。 2、 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间,转让方 及标的公司对意向受让方实施的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 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 易风险已充分知悉。 3、 意向受让方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向天津产权交 易中心支付20.721万元交易保证金。若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 取协议转让,则该保证金转为部分成交价款;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 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交易方式,该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 金,最终确定的受让方支付的竞价保证金将转为部分成交价款,由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直接支付给转让方,其他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由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返还。 4、 因网络竞价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包含 转、受让方的竞价费用) 5、 意向受让方须在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 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 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6、 本次国有股权转让后,转让方的股东权利义务一并转移,转让 方对标的公司不再承担股东义务及责任,相应的股东义务及责任由 最终受让方承担。 7、 非转让方的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 将通过交易中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 的补偿金: (1)意向受让方交纳竞价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加后续网 络竞价程序的或参与竞价但不出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3)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产 权交易合同》的; (4)受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 付清交易余款的。 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