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天津滨海南港石油仓储有限公司53%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1201CGQ20120131001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天津 | 所属行业: | 石油石化工业 |
挂牌日期: | 2012-02-03 至 2012-03-01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转 让 标 的
| 转让标的的名称 | 天津滨海南港石油仓储有限公司53%股权 | ||
本次拟转让比例 | 53.0% | |||
挂牌价格(万元) | 13038.6095 | 币种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其他 | |||
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
1.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社会信誉,无不良市场行为记录。2.为了更好地促进标的企业的发展,意向受让方需具备稳定的石油化工类仓储业务资源,且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3.意向受让方应在通过资格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交纳挂牌价格的30%保证金(即为人民币3911.58285万元)到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剩余交易价款由最终受让方直接划入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此次挂牌转让的标的不拆分,不接受联合受让。5.挂牌期满,如果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该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它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按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返还;网络竞价所产生的竞价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6.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将有权扣留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1)意向受让方已办理有效受让手续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竞价或竞价过程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受让方的;(3)意向受让方在其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通知的时间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 ||||
转让 要求 | 人员安置 | 不涉及 | ||
债权处理 | 由新股东按比例承担 | |||
债务处理 | 由新股东按比例承担 | |||
评估核准 或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名称 | 资产 | 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房产 | ||||
土地 | ||||
评估基准日 | 2011-09-30 | |||
转让标的企业资产总额评估值(万元) | 27941.1 | |||
转让标的企业净资产评估值(万元) | 24601.15 | |||
转让标的评估值(万元) | 13038.6095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名称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2-01-31 | |||
管理层是否有受让意向 | 否 | |||
其他事项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是否行使 优先购买权 | 否 | |||
重大事项披露 | 该项目为二次挂牌 | |||
转 | 标的企业名称 | 天津滨海南港石油仓储有限公司 |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
所属地区 | 天津市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实物设备 | ||||
建筑面积 | ||||
占地面积 | ||||
职工人数 | 13 | |||
标的企业帐面 主要财务数据 | 资产总额(万元) | 26960.4 | ||
净资产(万元) | 19502.12 | |||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0.0 | |||
上年利润总额(万元) | 0.0 | |||
上年净利润(万元) | -204.57 | |||
审计事务所名称 | 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机构 | ||||
转 | 转让方企业(单位)名称 | 天津泰达蓝盾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监管类型 | 市级其他部门 | |||
出资人 | 1201 |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
所属地区 | 天津市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济类型 | 其他 | |||
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的产(股)权比例 | 53.0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3.0 % | |||
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全名)名称 |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 ||
批准文件类型 | 文件 | |||
文档名 | 津泰董(2011)12号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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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天津泰达蓝盾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天津融通产权交易服务中心
- 联系人:郑莉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58792532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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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社会信誉,无不良市场行为记 录。2.为了更好地促进标的企业的发展,意向受让方需具备稳定的 石油化工类仓储业务资源,且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0 万 元。3.意向受让方应在通过资格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交纳挂牌价 格的30%保证金(即为人民币3911.58285万元)到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指定的银行账户,剩余交易价款由最终受让方直接划入转让方指定 的银行账户。 4.此次挂牌转让的标的不拆分,不接受联合受让。5. 挂牌期满,如果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 让,该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 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竞 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相应 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它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按天津产权 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返还;网络竞价所产生的竞 价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6.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 情况,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将有权扣留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保证 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1)意向受让方已办理有效受让手续 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时,意 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竞价或竞价过程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受让方 的;(3)意向受让方在其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天津产权 交易中心通知的时间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