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后,应在挂牌期间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同时在受让资格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交纳1000万元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最终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结清交易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由北交所按规定无息返还。
2、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将被100%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及各方经纪会员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 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如产生竞价,在后续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③意向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④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3、本项目不接受以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支付和结算交易保证金及产权交易价款。
4、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逾期递交工商变更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6、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①已充分了解标的现状,自行承担不确定性风险。②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审批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③意向受让方在收到北交所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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