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路30号院四区74号楼-1至2层全部住宅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R2017BJ1000144 | 项目类别: | 厂房办公楼资产 |
所在地区: | 天津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7-02-04 至 2017-02-16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屋 建 筑 物 |
坐落位置 | 昌平区南口路30号院四区74号楼-1至2层全部 | ||
房产证号 | X京房权证昌字第637462号 | 目前用途 | ||
附属设施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373.70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保
证 金 设 定 |
交纳金额 | 90.00000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支票 电汇 网上银行支付 | |||||
保证事项 | 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③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和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 | |||||
处置方法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 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4、意向受让方需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
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华星集团公司 | |||||
交 易 条 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10 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90万元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间,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3、意向受让方提交《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自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6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账户;(2)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产权转让公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拟购买资产的全部尽职调查,并接受该资产的一切现状;(4)已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瑕疵,同意以标的资产展示的现状受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回标的资产;(5)同意标的房产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6)同意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7)意向受让方已自行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符合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房产无法过户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4、本项目不论以协议转让或竞价方式成交,受让方均须在项目成交并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缴纳成交金额0.9%的服务费。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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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北京华星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普通职员
- 联系人:纪晓龙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18311213280
- 手机:18311213280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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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 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本项目 不接受联合受让; 4、意向受让方需具备北京市购房资 格;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