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后,应在挂牌期间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同时交纳【2000】万元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由北交所按规定无息返还。
2. 意向受让方在收到北交所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在签署前述交易文件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3. 本项目不接受以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支付和结算交易保证金及交易价款。
4. 意向受让方在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向北交所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后【7】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向吉林信托清偿相关债务,并协调吉林信托完成办理股权质押注销登记手续。同时转受让双方应在不迟于标的股权具备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条件之日起次日,向主管机关提交股权变更登记申请,将标的股权变更至受让方名下。
5. 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
6.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时须书面承诺:
(1)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逾期递交工商变更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责任与风险。
(2)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08年第1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财发[2008]315号)、《关于公路经营企业产权(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交财发[2010]739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以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判断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3)同意北交所向其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有关审批机关的要求;
(4)在经债权人认可后,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且完成标的股权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承接转让方对标的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反担保义务,解除转让方对标的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反担保义务;
(5)若由于受让方自身原因在本项目交易过程的任一环节出现的任何风险,受让方放弃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及各方会员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的权利。
7. 本次转让股权涉及的有关监管部门审批、权属变更登记等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予以配合;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缴纳的各项费用,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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