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众和海水淡化工程有限公司11%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G311BJ1004231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天津/塘沽区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 |
挂牌日期: | 2011-03-09 至 2011-07-30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众和海水淡化工程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天津市-市辖区(天津市塘沽区临港工业区1号) | |||||
法定代表人 | 詹扬 | |||||
成立时间 | 2007-03-30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8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66030837-7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海水淡化设备、电站锅炉水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营、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对外贸易经营。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专营专项规定办理。 | |||||
职工人数 | 31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40% | ||||
2 | 东方电气集团东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40% | ||||
3 | 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 | 20%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2010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580.16 | -676.52 | -656.6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2249.88 | 4681.54 | 7568.34 | ||||
审计机构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0-12-31 | 1580.16 | -676.52 | -656.6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年报 | 12249.88 | 4681.54 | 7568.34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富华大正(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1-02-18 | |||||
评估基准日 | 2010-11-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12363.84 | 13640.7 | ||||
负债总计(万元) | 4818.15 | 4818.15 | ||||
净 资 产(万元) | 7545.69 | 8822.55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970.4805(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标的企业未出具2010年度审计,其年度审计数据出自其2010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西城区[110102]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5号 | |||||
法定代表人 | 迟宝德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64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8550270-4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1%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31651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 |||||
决议类型 | 其他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971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受让方资格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挂牌价格的30%向北交所指定账户缴纳交易保证金。如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3、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转让方将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本转让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按照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挂牌价格的;(4)意向受让方在其已依相关规则被确定成为受让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法人,且其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以2010年度经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意向受让方需从事专用设备制造相关行业(包括投资,以营业执照为准);需熟悉海水淡化相关业务,能够提供与海水淡化相关业务单位合作协议等证明文件。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91.3万元 | |||||
交纳方式 | 现金、支票、汇票、网上支付、本票、银行保单、等等其他方式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受托会员 | 经纪会员名称 | 北京正德至善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
经纪会员联系人 | 沈奕霏 | 联系电话 | 18601279498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史千里 | 联系电话 | 010-66295519 | |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 | 陆艺 | 联系电话 | 010-66295652 | |
交易机构传真 | 010-66295588 |
- 转让方信息
-
- 转让方: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正德至善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联系人:沈奕霏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18601279498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010-66295588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