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402号楼8门301号房产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R2014BJ1000400 | 项目类别: | 行政(事业)资产 |
所在地区: | 北京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4-05-27 至 2014-07-07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房
屋 建 筑 物 |
坐落位置 | 朝阳区慧忠里402号楼8门301号 | ||
房产证号 | 京房权证朝国05字第002005号 | 目前用途 | 住宅 | |
附属设施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61.15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保
证 金 设 定 |
交纳金额 | 78.00000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 17:00 时 (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支票 电汇 网上银行支付 | |||||
保证事项 | 如因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转让方将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转让方经济补偿费:(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本转让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最终受让方未能在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5)最终受让方没有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 | |||||
处置方法 | 如本项目在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成交价款一部分。如本项目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成交价款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规定的情形, 其所交纳的保证金予以全额无息退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本次是对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402号楼8门301号房产现状进行整体转让, 该房产位于其所属建筑的第三层(共六层)。转让方不承担该标的物的质量、新旧程度等问题,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勘验。2、本项目标的资产可在挂牌期间的工作日(每日9:00-16:00)提供预展,预展地点:标的资产所在地。预展需提前电话预约,联系人:温先生,联系电话:13901311320。3、本项目标的资产处于空置状态,不存在租赁关系,不涉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相关政策、房屋权属变更机构的相关规定,北京产权交易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实物资产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受让方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等的要求。5、本项目受让方收费标准以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具体标准为: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部分收取5%服务费;成交金额1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取3%服务费;1亿元以上部分收取2%服务费。 | |||||
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 | 其他 无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祥龙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
交 易 条 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30 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提交《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同时,应提交承诺函,内容如下: 1、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转让方所披露标的房产现状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房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2、同意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3、同意自行办理标的房产权属的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承诺予以必要的配合); 4、同意本次标的房产交易过户所产生的契税、印花税、营业税、增值税等相关税费,按照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5、如因房产限购相关政策原因或受让方自身原因未能完成过户手续的,不追索转让方任何经济利益。 |
- 转让方信息
-
- 转让方:北京市化工轻工贸易中心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市属单位业务一部
- 联系人:陈靓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6295602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