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北京石油昌黎黄金海岸疗养院整体产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G309BJ1002435 | 项目类别: | 知识产权 |
所在地区: | 北京 | 所属行业: | 住宿餐饮及旅游业 |
挂牌日期: | 2009-01-19 至 2009-03-11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 企业 基本 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石油昌黎黄金海岸疗养院 | |||||
住所 | 昌黎县黄金海岸二伟路4号 | ||||||
法定代表人 | 蔡利生 | ||||||
注册资本(万元) | 65.4 人民币 | ||||||
所属行业 | 住宿餐饮及旅游业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济类型 | 其他 | ||||||
经营范围 | 主营:住宿、餐厅 兼营:烟酒茶糖、小百货、冷饮、小食品。 | ||||||
职工人数 | 2 人 | ||||||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 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管理层是否有受让意向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前五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 | 100 % | ||||||
标的 企业 评估 核准 或备 案情 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科之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08-10-25 | ||||||
评估基准日 | 2008-05-31 | ||||||
标的企业评估值(万元) | 资产总额 | 700.58 | 负债总额 | 0.04 | 所有者权益 | 700.54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700.54 | ||||||
标的 企业 审计 数据 | 资产总额(万元) | 555.9967 | |||||
净资产(万元) | 555.958579 | ||||||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0 | ||||||
上年利润总额(万元) | 0 | ||||||
上年净利润(万元) | 0 | ||||||
交易 内容 | 转让标的名称 | 北京石油昌黎黄金海岸疗养院整体产权 | |||||
挂牌价格(万元) | 638.468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
挂牌日期 | 2009-01-19 | ||||||
挂牌期满日期 | 2009-03-11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选择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产权项目分类 | 产权 | ||||||
转让形式 | 整体转让 | ||||||
产权所有制 | 国资 | ||||||
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 1、转让方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为非法人企业,但已取得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授权对外进行转让; 2、本次产权转让包含黄金海岸二纬路四号院土地使用权,其中有一块土地为划拨地需缴纳土地出让金,此费用已包含在转让价格中。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 | 住所(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静安里12号楼及平房 | |||
注册资本(万元) | 0 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刘雄华 | |||
监管机构(部门)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本次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受委托 经纪商 情况 | 经纪商会员 | 北京智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
项目提示 | 北交所实行会员代理制,如果有受让意向,请联系北交所经纪会员机构;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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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
- 企业规模:小型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马先生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8610)66295566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8610)66295588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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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审核同意,提出以下受让条件: 1、意向受让 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缴纳2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如挂牌期满 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该保证 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如挂牌期满有两家或者以上符合 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拍卖的方式产生受让方,该保证金直接 转为拍卖保证金。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上述 保证金:⑴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⑵只 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未与 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⑶受让方没有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产 权交易价款的; 2、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应在10个 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按交易合同约定将转让价 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 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该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