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中国茶叶股份有限公司300万股(占1.67%)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4BJ1006247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北京 | 所属行业: | 社会服务业 |
挂牌日期: | 2014-09-15 至 2014-10-15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国茶叶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10层) | |||||
法定代表人 | 王震 | |||||
成立时间 | 1985-04-24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8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
所属行业 | 社会服务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110418-3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销售茶叶、包装食品、食用油。以下仅限分公司经营:制售冷热饮;销售定型包装食品(含乳冷食品)、酒。一般经营项目: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以外的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开展“三来一补”、进料加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土畜产品、纺织品、服装、百货、文化体育用品、五金交电、机械电子设备、化工材料、电子产品、建筑材料、黑色金属材料、包装材料、木材(不含木片)的销售;组织国内展览、茶文化交流活动;经济信息咨询服务。 | |||||
职工人数 | 130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 97.77% | ||||
2 | 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 1.67% | ||||
3 | 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 | 0.56%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3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3943.21 | 7276.07 | 5473.12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2515.95 | 15369.26 | 27146.69 | ||||
审计机构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4-07-31 | 66139.83 | 7276.07 | 5473.12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91897.05 | 35311.53 | 56585.52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4-08-27 | |||||
评估基准日 | 2013-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42515.95 | - | ||||
负债总计(万元) | 15369.26 | - | ||||
净 资 产(万元) | 27146.69 | 56113.86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937.101462(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信用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标的企业信息详见《评估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9号 | |||||
法定代表人 | 刘学义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014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贸易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0097-2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67%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67%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17643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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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938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其受让资格被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相当于挂牌价格30%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本项目挂牌期满,经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以竞价方式组织交易。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定返还; 2、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和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3、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交易价款以货币资金的形式一次性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受让方同意在本项目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三个工作日内,由北交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账户; 4、本项目设立交易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秩序,避免转让方因意向受让方的不正当行为而遭受损失。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全部不予退还(在扣除北京产权交易所组织本项目的交易服务费后,其余作为对转让方的损失补偿),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或应价低于挂牌价格的;④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⑤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⑥未在合同签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交易价款以货币资金的形式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的;⑦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5、意向受让方需承诺,若成为最终受让方,则将自行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转让方负责给予必要的配合;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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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意向受让方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从事茶叶销售行业(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2011-2013三年连续盈利。(以2011年、2012年、2013年审计报告为准); 3、本项目不接受委托、信托或联合受让;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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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81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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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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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 企业规模:130 人
- 负责部门:国投资产管理公司
- 联系人:郝先生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6579331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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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依法注册 的企业法人;意向受让方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从事茶叶销 售行业(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011-2013三年连续盈利。(以2011年、2012年、2013 年审计报告为准); 3、本项目不接受委托、信托或联合受让;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