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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中铝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50%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G315SH1008210   项目类别:   股权
  所在地区:   北京   所属行业:   信息技术服务业
  挂牌日期:   2015-12-02 至 2015-12-31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中诚天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中铝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雅安商厦C座(未来科技城)
  法定代表人 敖宏
  成立时间 2010-05-19
  注册资本 人民币  5000.000000万元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中型
  组织机构代码 55482553-0
  经营范围
金属材料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材料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检测金属及非金属材料;销售金属材料、机械设备;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会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 40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否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不涉及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中国铝业公司   100%
  主要财务指标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2014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480.400000万元   -455.100000万元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87263.790000万元   82880.960000万元   4382.830000万元
  审计机构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015-09-30      -249.720000万元   -249.720000万元
  报表类型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月报   89000.210000万元   85961.000000万元   3039.210000万元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中国铝业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5-12-01
  评估基准日 2015-11-20
  基准日审计机构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其他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资产总计
220925.765520万元   221900.000000万元  
  负债总计
86294.864419万元   86300.000000万元  
  净资产
134630.901101万元   135600.000000万元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67800.000000万元  
  重要信息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无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无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详见审计、评估报告。
  其他信息 无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否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否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是
具体为:1.为标的企业更好的存续发展,经营业绩稳步提高。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若成为受让方,须与转让方共同制定并实施关于标的企业的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开发、投资和业务合作等; 2.不改变标的企业经营范围。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是
具体为: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1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037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完毕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完毕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全部保证金,先用于补偿产权交易机构及各方经纪会员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中国报价网进行有效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1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1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4)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①为标的企业更好的存续发展,经营业绩稳步提高。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若成为受让方,须与转让方共同制定并实施关于标的企业的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开发、投资和业务合作等;
②同意不改变标的企业经营范围;
③同意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提交意向受让申请时须提供银行在本项目挂牌期内出具的不低于挂牌价格的存款证明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信托、匿名等委托方式举牌

5.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是
  交纳金额 20370.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交纳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国铝业公司
  注册地(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2号18、22、28层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国有企业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5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铝业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铝业公司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中国铝业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总部
  • 联系人:谭雪峰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51918740;13241897497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提交 意向受让申请时须提供银行在本项目挂牌期内出具的不低 于挂牌价格的存款证明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信托、匿名等委托 方式举牌 5.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