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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8.0160万股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项目类别:   股权
  所在地区:   北京/西城区   所属行业:   金融业
  挂牌日期:   2009-10-17 至 2009-11-03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企业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所属行业金融业
注册资本671576.000000 (万元)
注册时间1996-09-16
注册地点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人代表丁国荣
股权构成
 前十位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7.23%
2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12.51%
3上海久事公司9.65%
4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8.46%
5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5.67%
6申能(集团)有限公司2.98%
7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2.74%
8上海市上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28%
9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1.15%
10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93%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直接投资业务;国家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人员情况3000人
账面总资产5232003.053237 (万元)
账面总负债4061196.190689 (万元)
账面净资产1170806.862548 (万元)
评估总资产业务无法提供 (万元)
评估总负债业务无法提供 (万元)
评估净资产3955582.640000 (万元)
评估基准日2009-06-30
评估师事务所上海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
批准文号中东沪处[2009]62号 - 批复
近期财务或者经营状况年度审计报告:
年度2008年
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
478490.468194万元248766.985878万元226416.384605万元
审计机构名称
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年度2007年
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
1349018.386928万元943797.353134万元598049.235996万元
审计机构名称
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企业财务报表年报:
财务报表日期2009-06-30
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
327293.099256万元211200.610787万元159705.033432万元
总资产总负债所有者权益
5232003.053237万元4061196.190689万元1170806.862548万元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廖先生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7号国际金融中心D座
  • 邮编:100032
  • 电话:15210386797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010)66570926
  • 邮件:chan-quan@163.com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对受让方的要求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有足 够能力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无欺诈和不良经营记录。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关于入股证券公司成为其股东 的其他要求。 3.受让人自身需符合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 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的规定。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转让基本要求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通过资格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 内,以货币资金形式将保证金人民币80万元于截止日17:00前支付 至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账户,该保证金在产权交易 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转为部分产权交易价款。 2.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 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 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 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3.本项目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电子 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 4.在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最终受让方须在3个工作日 内与出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暨股权转让协议,并应于产权交易合 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货币资金方式向出让方一次性支付全部 股权转让款(以上所述股权转让款包含已支付的保证金)。 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未批准其受让标的股权,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于接到未批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出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 内容作为要约,当事人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为对如 下内容做出的承诺。如当事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出让方和交 易所有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 (1)意向受让方在形式和内容上满足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但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不批准其受让标的股权的,应返还该意向受让方缴纳的 保证金;除前述情形外,因存在其他事实或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 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意向受让方自身资质不符合法律法 规关于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条件、意向受让方未能配合审批的任何 作为或不作为等导致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不批准其受让标的股权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举牌申请 的; (3)转让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时,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未参加后续竞价程 序; (4)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 序要求的情形的; (5)确定最终受让方后,最终受让方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 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所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最终受让方被确 定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