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TIS北京株式会社28%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5BJ1006558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北京 | 所属行业: | 电子工业 |
挂牌日期: | 2015-02-02 至 2015-03-03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TIS北京株式会社 | ||||
注册地(住所) | 日本国(日本东京都新宿区西新宿八丁目17番1号) | |||||
法定代表人 | 宫下昌平 | |||||
成立时间 | 1986-11-01 | |||||
注册资本(万元) | 日元 10502.5 | |||||
经济类型 | 外资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外资企业 | |||||
所属行业 | 计算机服务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99999999-9 | |||||
经营规模 | 未知 | |||||
经营范围 | 1、电脑软件及硬件的开发及加工、维修、销售。2、电脑技术的培训及教育相关业务。3、电脑及相关设备的租赁。4、电脑相关技术开发、贸易及咨询服务。5、电脑相关各种数据通讯及数据处理服务。6、前各项有关的进出口贸易业务。7、有关电脑数据的输入、电脑机器的运营、电脑系统开发相关人员的派遣。8、以上各项附带的全部业务。 | |||||
职工人数 | 12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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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日本TIS株式会社 | 72% | ||||
2 | 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 | 14% | ||||
3 | 北京工大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4%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3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458.99 | 57.67 | 27.71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196.11 | 72.09 | 1124.02 | ||||
审计机构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4-12-31 | 0 | -64.19 | -369.3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377.83 | 0.07 | 377.76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5-01-13 | |||||
评估基准日 | 2014-01-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1211.86 | 651.77 | ||||
负债总计(万元) | 74.34 | 74.34 | ||||
净 资 产(万元) | 1137.52 | 577.43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61.6804(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长期投资单位-北京提爱斯目前有北京总部和西安分公司两个业务开发部门,北京总部的人员、房租成本较高导致近几年连续亏损,标的企业拟对北京提爱斯进行经营战略调整。根据2014年1月北京提爱斯的董事会纪要,标的企业审批通过了推动北京提爱斯北京总部开发事业的关闭事项,预计2014年3月底完成北京总部员工退职、业务交接等关闭工作。 2、评估基准日采用的汇率为100日元等于5.9625人民币。 3、标的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中,2013年度数据出自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专审字【2014】第051590020号审计报告。 4、因标的企业在日本国,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日本关于股权受让、原股东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权变更程序。 5、标的企业其他资产详情参见企业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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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朝阳区[110105]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西里南区6号楼 | |||||
法定代表人 | 邓洪波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40 | |||||
经济类型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事业法人 | |||||
所属行业 | 其他服务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59771933-2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4%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4%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其他部门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 |||||
组织机构代码 | 99999999-9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市财政局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工大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大兴区[110115]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31号楼1-6层101 | |||||
法定代表人 | 党杰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3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信息技术服务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2637387-7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4%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4%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其他部门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 |||||
组织机构代码 | 99999999-9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工大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 | |||||
决议类型 | 股东会议决议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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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61.6804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若在挂牌期间产生2个或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转让方将设定48万元的竞价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前,意向受让方不可撤回该保证金。 2、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①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现状,自行承担不确定性风险。 ②对标的企业已评估的债权、债务无异议。③因标的企业在日本国,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当地有关股东变更的法律、法规,自行评估其收购本股权的资格及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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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提供挂牌期间不低于挂牌价格的自有资金证明文件,以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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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否 | ||||
交纳金额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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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受托会员 | 经纪会员名称 | 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 ||
经纪会员联系人 | 陈华 | 联系电话 | 66295580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徐术 | 联系电话 | 010-66295555 | |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 | 陈靓 | 联系电话 | 010-66295566 | |
交易机构传真 | 010-66295588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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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
- 企业规模:12 人
- 负责部门: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 联系人:陈华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6295580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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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提供挂牌期间不低于挂牌价格的自有资 金证明文件,以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