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北京实华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5.2%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G306BJ1000038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北京/东城区 | 所属行业: | 电子工业 |
挂牌日期: | 2006-06-19 至 2009-03-16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 企业 基本 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实华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住所 |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2号B楼8区1层126 | ||||||
法定代表人 | 曾强 | ||||||
注册资本(万元) | 1666.68 美元 | ||||||
所属行业 | 电子工业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经营范围 | 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销售、维修;技术咨询、技术培训。 | ||||||
职工人数 | 49 人 | ||||||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 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管理层是否有受让意向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前五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美国实华开电子商务集团公司 | 94.8 % | ||||||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 5.2 % | ||||||
标的 企业 评估 核准 或备 案情 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新生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06-05-31 | ||||||
评估基准日 | 2005-06-30 | ||||||
标的企业评估值(万元) | 资产总额 | 494.19 | 负债总额 | 6458.91 | 所有者权益 | -5964.72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310.17 | ||||||
标的 企业 审计 数据 | 资产总额(万元) | 438.1328 | |||||
净资产(万元) | -6790.115 | ||||||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16.7027 | ||||||
上年利润总额(万元) | -1165.6786 | ||||||
上年净利润(万元) | -1165.6786 | ||||||
交易 内容 | 转让标的名称 | 北京实华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5.2%股权 | |||||
挂牌价格(万元) | 16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
挂牌日期 | 2006-06-19 | ||||||
挂牌期满日期 | 2009-03-16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挂牌期满后,在五个工作日内选择竞价方式(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或评审)之一确定受让方 | ||||||
产权项目分类 | 股权 | ||||||
转让形式 | 部分转让-其它 | ||||||
产权所有制 | 国资 | ||||||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 挂牌价格以人民币对美元1:8的比例计算,即美元2万元。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 住所(地址) |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三615 | |||
注册资本(万元) | 1630191.2 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常小兵 | |||
监管机构(部门)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2% | |||
本次转让产(股)权比例 | 5.2% |
受委托 经纪商 情况 | 经纪商会员 | 无 | ||
北交所 联系 方式 | 北交所项目联系人 | 沈翔 | 联系电话 | (8610)66295566 |
北交所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8610)66570926 |
项目提示 | 北交所实行会员代理制,如果有受让意向,请联系北交所经纪会员机构;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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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大型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沈翔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8610)66295566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8610)66570926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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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