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北京亚新科天纬油泵油嘴股份有限公司0.26%股权(100万股股份)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G310BJ1004031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北京/丰台区 | 所属行业: | 机械工业 |
挂牌日期: | 2010-11-29 至 2010-12-31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亚新科天纬油泵油嘴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北京市-市辖区(北京市丰台区程庄路3号) | |||||
法定代表人 | 盖瑞 | |||||
成立时间 | 1994-12-03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38118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
所属行业 | 普通机械制造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112362-4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生产制造油泵油嘴、汽车精密零部件、小型发电机组及相关机械产品。一般经营项目:设计、研制、开发并销售油泵油嘴、汽车精密零部件、小型发电机组及相关机械产品,并进行有关的设备、产品维修、售后服务及技术咨询。 | |||||
职工人数 | 1700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亚洲战略投资公司第三投资公司 | 57% | ||||
2 | 北京海纳川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 34.89% | ||||
3 | 北京鹏浩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5.25% | ||||
4 | 国投资产管理公司 | 2.49% | ||||
5 | 中国重型机械总公司 | 0.26% | ||||
6 | 职工个人股东 | 0.11%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2009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48271.11 | 4510.9 | 6982.72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70147.22 | 27711.11 | 42436.1 | ||||
审计机构 | 北京科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0-10-31 | 54952.65 | 3469.27 | 3090.56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75112.14 | 29585.47 | 45526.67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0-11-12 | |||||
评估基准日 | 2009-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70147.22 | 70147.22 | ||||
负债总计(万元) | 27711.11 | 27711.11 | ||||
净 资 产(万元) | 42436.1 | 42436.1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10.33(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北京科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先平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标的企业情况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重型机械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海淀区[110108]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 |||||
法定代表人 | 陆文俊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5814.2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机械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0004-0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0.26%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0.26%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0803-4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
决议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10.33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其受让资格被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相当于挂牌价格20%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本项目挂牌期满,经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以竞价方式组织交易。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北京产权交易所无息返还。 2、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和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3、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交易价款以货币资金的形式一次性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供委托付款通知书,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本项目设立交易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秩序,避免转让方因意向受让方的不正当行为而遭受损失。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全部不予退还(在扣除北京产权交易所组织本项目的交易服务费后,其余作为对转让方的损失补偿),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或应价低于挂牌价格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十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⑤未在合同签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交易价款以货币资金的形式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的;⑥未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供委托付款通知书,影响北京产权交易所向转让方划转全部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需承诺,若成为最终受让方,则将自行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转让方负责给予必要的配合。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提供申请受让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2万元 | |||||
交纳方式 | 现金、支票、汇票、网上支付、本票、银行保单、等等其他方式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受托会员 | 经纪会员名称 | 北京同仁和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
经纪会员联系人 | 张智 | 联系电话 | 13121490555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田军华 | 联系电话 | 010-66295751 | |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 | 陆艺 | 联系电话 | 010-66295652 | |
交易机构传真 | 010-66295588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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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中国重型机械总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同仁和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联系人:张智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1312149055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010-66295588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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