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北京桑普生物化学技术有限公司17.647%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5BJ1006672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北京 | 所属行业: | 化学工业 |
挂牌日期: | 2015-05-21 至 2015-06-20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桑普生物化学技术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北京市-市辖区(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3号) | |||||
法定代表人 | 刘洪生 | |||||
成立时间 | 1991-05-29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360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化学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194673-5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兽药、饲料添加剂、复合预混合饲料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187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尹跃进 | 52.779% | ||||
2 | 刘洪生 | 13.64% | ||||
3 | 北京市营养源研究所 | 13.235% | ||||
4 | 张延 | 7.462% | ||||
5 | 北京北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4.412% | ||||
6 | 刘万涵 | 3.906% | ||||
7 | 和炜 | 2.338% | ||||
8 | 聂实践 | 1.346% | ||||
9 | 孔凡津 | 0.882%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4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7300.27 | 1311.7 | 1124.41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4057.09 | 4697.63 | 9359.45 | ||||
审计机构 | 北京中育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5-04-30 | 5116.34 | 266.57 | 228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14318.5 | 10091.17 | 4227.33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正和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5-04-16 | |||||
评估基准日 | 2014-06-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15706.72 | 17271.2 | ||||
负债总计(万元) | 12491.04 | 12491.04 | ||||
净 资 产(万元) | 3215.69 | 4780.16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843.56(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北京中育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方耀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根据标的企业2015年第44次股东会决议,截至2015年2月9日,标的企业已有决议分配但尚未支付的累计分红为4896.894万元(全部为现有自然人股东未兑现分红),预计2015年年底前需要支付2066.2万元,其余在2016年支付。 2、其他内容详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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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市营养源研究所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丰台区[110106]北京市丰台区东滨河路4号 | |||||
法定代表人 | 高宝华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027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科研设计及技术服务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40068571-5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3.235%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3.23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其他部门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 | |||||
组织机构代码 | 40068562-7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北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朝阳区[110105]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28号院1号楼14层 | |||||
法定代表人 | 谢威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5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投资与资产管理 | |||||
组织机构代码 | 73767020-1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412%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412%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其他部门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 | |||||
组织机构代码 | 40068562-7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北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会 | |||||
决议类型 | 股东会议决议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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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902.4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100%被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正式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以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2、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十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剩余交易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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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及信托、隐名委托等方式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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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70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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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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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北京市营养源研究所
- 企业规模:187 人
- 负责部门:北京元利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 联系人:张莉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18610459579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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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 业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自然人(不包括 港、澳、台地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及信托、隐名委托等方式受 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