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北京瑞嘉欧亚木业有限公司40.5%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G310BJ1003757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北京/朝阳区 | 所属行业: | 建材工业 |
挂牌日期: | 2010-07-09 至 2010-08-05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瑞嘉欧亚木业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北京市-市辖区(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4号) | |||||
法定代表人 | 袁怡德 | |||||
成立时间 | 2003-11-27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2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建材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5671164-6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加工、制造、销售木制品(异地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 | |||||
职工人数 | 67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 | 75.5% | ||||
2 | 杭州森佳木业制造厂 | 24.5%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2009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8425.14 | 10.03 | 3.1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536.33 | 1199.77 | 2336.56 | ||||
审计机构 |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0-06-30 | 3859.58 | 151.26 | 157.9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4092.12 | 1645.83 | 2446.34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龙源智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0-07-01 | |||||
评估基准日 | 2010-03-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4085.75 | 4105.85 | ||||
负债总计(万元) | 1830.48 | 1828 | ||||
净 资 产(万元) | 2255.27 | 2277.85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922.52925(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标的企业所使用的“瑞嘉”系列商标的注册人为股东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与标的企业就“瑞嘉”系列商标转让事宜进行协商。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朝阳区[110105]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4号 | |||||
法定代表人 | 周宇祥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50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社会服务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0130-X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75.5%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0.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0130-X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 | |||||
决议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922.53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全部在册、在职职工与标的企业的劳动合同仍持续有效,保证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2、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需缴纳挂牌价格30%保证金。 3、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到指定账户。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不予返还,并归转让方所有: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产权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不参与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为保证此次股权转让后转让方不丧失对标的企业的控股地位,标的企业仍为国有控股公司,此次股权转让只接受联合受让,且联合受让方中单一意向受让方受让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标的企业总股权的10%,且满足以下2-5的条件: 2、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大陆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意向受让方如为法人单位,应属地板加工、制造或销售的行业(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为准)。 4、意向受让方如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前述行业的经历(提供书面证明文件)。 5、意向受让方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支付能力,需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76.759万元 | |||||
交纳方式 | 现金、支票、汇票、网上支付、本票、银行保单、等等其他方式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重新挂牌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受托会员 | 经纪会员名称 | 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 | ||
经纪会员联系人 | 付军 | 联系电话 | 84663011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郭威 | 联系电话 | 010-66295720 | |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 | 陆先生 | 联系电话 | 010-66295566 | |
交易机构传真 | 010-66295588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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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
- 联系人:付军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84663011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010-66295588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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