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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北京首开中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6%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G314BJ1006495   项目类别:   股权
  所在地区:   北京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挂牌日期:   2014-12-25 至 2014-12-31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北京首开中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中国-北京市-市辖区(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后街22号6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惟捷 
成立时间 2011-11-23 
注册资本(万元) 人民币  5000
经济类型 国有参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组织机构代码 58581483-4 
经营规模 小型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投资管理;物业管理;技术推广服务;经济信息咨询;家居装饰;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承办展览展示。 
职工人数 5 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序号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中拓凯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9.4%
2 北京宝晟住房有限责任公司 30.6%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2013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194.57  -6974.21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07983.94  112082.33  -4098.39 
审计机构 北京弘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014-10-31  -392.1  -2907.2 
报表类型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月报  110364.7  115370.29  -5005.59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 北京腾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备案)日期 2014-08-12 
评估基准日 2014-03-31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资产总计(万元) 108686.15  112881.98 
负债总计(万元) 110272.96  110272.96 
净 资 产(万元) -1586.81  2609.02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1330.6002(万元)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北京弘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股东会决议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本次评估,对于存货—开发成本的评估是依据企业提供提供的资料及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了解到情况进行的,但其中各项目的不确定事项在此提醒:
1、关于五馆一院项目,由于工程的建设周期、结算情况、实际成本与规划设计预计成本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加之该工程施工许可证尚未取得、总包施工合同尚未签订、已发生成本未取得相应票据等情况,上述事项未来将如何解决并不明确。经了解,企业与市政府将对该工程项目重新商议签订合同,并以此制定出新的建设规划,企业与政府的后续经济行为将可能对该项资产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
2、关于忻州市忻府区商品房项目土地,该地块位于忻州市忻府区,占地面积83756平方米,拍卖出让价格为7.25亿。截至评估基准日时,北京首开中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已支付土地出让款405,544,500.00元,合同约定的剩余价款319,455,500.00元支付时间为2013年5月18日,但截至评估基准日尚未支付,政府也未如期将地上地下管线等障碍物撤除。虽然该地块土地出让金尚未完全支付且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该地块实际已由标的企业控制管理且其权属已为标的企业所有。故本次评估对土地按完整价值考虑,并将未支付土地价款在应付账款中列示,并以正常情况对该地块的价值进行评估。经《专项审计报告》确认,截止2014年3月31日,企业已因上述事项累计计提利息24,125,937.00元,计提滞纳金42,086,492.50元,尚有自2013年9月30 日至本次评估基准日期间滞纳金50,860,901.00元未计提。
3、关于其他应收款中保障性住房项目的保证金,由于该项目建设地址并不是合同中约定的地址,未来建设地尚未确定,因此导致项目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及投资额均无法按该合同上的描述执行,所缴纳的1500万元相当于是与市政府确定未来该项目仍会运作的意向保证金。该项目截止外勤日结束时尚未启动,后续如若启动,相关项目建设规划数据形成,因此可能导致该项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产生变化。
4、2014年根据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由中拓凯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缴增加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人民币,截止2014年3月31日该笔注册资本金尚未到位。
综合上述情况,本次评估是在目前所能取得的资料及所能沟通了解的情况下进行评估确认企业的整体价值的。如若在未来发生上述事项或其他事项导致该部分资产发生了变化,本次评估的评估结果暨无效,需要重新进行评估。
本项目详情请查阅《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是 
意向受让方
持有及拟受
让标的企业
国有产权情
管理层(法人)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
公司名称 现持有产权比例 拟受让产权比例
中拓凯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9.4% 100%
管理层股东持有意向受让方股权情况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职务 占意向受让方股权比例 是否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
张惟捷  140102196511******   董事长  0% 否 
受让国有产
权的目的及
相关后续计
 持续经营 
是否改变标
的企业的主
营业务及改
变方向
 否 
是否对标的
企业进行重
大重组及重
组内容
 否 
备注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北京宝晟住房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海淀区[110108]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宝盛里观澳园18号楼(7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 周飚 
注册资本(万元) 人民币 60000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组织机构代码 10122936-5 
经营规模 中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 30.6%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30.6%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78250454-4 
批准单位名称 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决议类型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万元) 1530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①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产权交易所规定、挂牌条件要求的。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在成为最终受让方后,在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停止使用“首开”的商标和标识,并在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标的企业名称及注册地址进行变更,不再使用“首开”字号和”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后街22号“的注册地址。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及台湾地区)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450万元  
交纳方式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五、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北京宝晟住房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规模:5 人
  • 负责部门:北京中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陈女士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6878460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不包括 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及台湾地区)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 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