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北京首规信德资产经营有限公司70%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3BJ1005554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北京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挂牌日期: | 2013-05-27 至 2013-06-24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首规信德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北京市-市辖区(北京市西城区鸭子桥路10号4幢) | |||||
法定代表人 | 李志强 | |||||
成立时间 | 2012-02-08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8888.26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投资与资产管理 | |||||
组织机构代码 | 59067562-1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物业管理。(实物出资13221.78万元) | |||||
职工人数 | 12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70% | ||||
2 | 北京市首都规划设计工程咨询开发公司 | 30%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287.93 | -287.9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8601.61 | 1.28 | 18600.33 | ||||
审计机构 | 北京中天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3-04-30 | 0 | -375.27 | -375.27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18243.73 | 18.67 | 18225.06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3-02-22 | |||||
评估基准日 | 2012-10-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18774.35 | 19794.72 | ||||
负债总计(万元) | 1.28 | 1.28 | ||||
净 资 产(万元) | 18773.07 | 19793.44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3855.408(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北京中天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资产中所包含房屋存在租赁现状,租赁期限自2012年11月1日至2032年10月31日,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2、其他披露内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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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西城区[110102]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7号 | |||||
法定代表人 | 王健中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60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2261742-4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7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7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56748225-8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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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5200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当于挂牌价格30%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以网络竞价方式组织交易,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网络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定无息返还。 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须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扣除保证金后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北交所的指定结算账户。 3、意向受让方若成为最终受让方,需自行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转让方负责给予必要的配合。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全部不予退还(在扣除北京产权交易所组织本项目的交易服务费后,其余作为对转让方的损失补偿),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均未参与后续网络竞价程序的;③在网络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或应价低于挂牌价格的;④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网络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网络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⑤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⑥未在合同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以货币资金的形式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的;⑦意向受让方提供的文件存在任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遗漏、误导情形影响本项目转让的。 5、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工商变更登记日起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充分了解并知悉标的企业现状及潜在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税收缴纳、或有债务、房产现状等)、知悉受让标的企业股权可能带来的任何风险,且在转让方及其关联方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承诺受让后不以任何理由主张合同或交易无效,并自愿放弃对转让方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可能的追索权。 7、标的企业在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完成期间的损益由受让方承担。 8、标的成交后受让方须无条件接受标的企业原有的公司章程,因股东变更需要修改章程的,不得对章程其他条款进行实质性修改。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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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中国大陆注册并合法存续的内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70000万元。 2、意向受让方2011、2012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须提供2011、2012年度审计报告)。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提交受让申请同时,需要提供由国内银行出具的在挂牌公告期内任一时点能表明意向受让方的银行存款余额不低于挂牌金额的资信证明或银行存款证明(如为多份证明文件的,则证明日期应为同一日期)。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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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4560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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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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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规模:12 人
- 负责部门:北京盈天德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 联系人:宋晓霞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18600261281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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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为中国大陆注册并合法存续的内资企业法 人,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70000万元。 2、意向受让方2011、2012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 5000万元人民币(须提供2011、2012年度审计报 告)。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提 交受让申请同时,需要提供由国内银行出具的在挂牌公告 期内任一时点能表明意向受让方的银行存款余额不低于挂 牌金额的资信证明或银行存款证明(如为多份证明文件 的,则证明日期应为同一日期)。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