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北京市丰台区莲怡园北路2号院1号楼-1层-108、3层301房产及附属设施,2号院2号楼3层301房产及附属设施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R2017BJ1003361 | 项目类别: | 厂房办公楼资产 |
所在地区: | 北京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挂牌日期: | 2018-01-02 至 2018-01-31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资产情况 | ||||
房屋建筑物 | 坐落位置 | 北京市丰台区莲怡园北路2号院1号楼3层301 | ||
房产证号 | 京(2016)丰台区不动产权第0029026号 | 目前用途 | ||
附属设施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1757.31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
房屋建筑物 | 坐落位置 | 北京市丰台区莲怡园北路2号院2号楼3层301 | ||
房产证号 | 京(2016)丰台区不动产权第0029030号 | 目前用途 | ||
附属设施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770.86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
房屋建筑物 | 坐落位置 | 北京市丰台区莲怡园北路2号院1号楼-1层-108 | ||
房产证号 | 京(2016)丰台区不动产权第0029025号 | 目前用途 | ||
附属设施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28.65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转让方名称 |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澜沧江公司北京办事处房产及附属设施评估备案及进场交易的批复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2000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后,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申请原件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需符合房屋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房屋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如因不符合本地区房屋买卖政策或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则由意向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4、若标的资产以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的,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0.1%支付交易服务费;若标的资产以网络竞价方式成交的,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0.45%支付竞价服务费。 5、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转让标的产权权属过户手续不能履行的,转让方有权按照公告约定扣除受让方保证金,并可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2)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3)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4)同意《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三个月作为过渡期,用于转让方的人员撤离。同意过渡期内标的资产由转让方无偿使用,过渡期内的物业、水、电、暖等相关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三个月过渡期结束之后,转让方将标的资产正式移交给受让方。(5)同意标的资产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标的资产移交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标的资产移交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6)同意本次标的资产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当地关于房产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但办理房产证过户的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7)意向受让方已自行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符合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房产无法过户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备查文件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本项目标的资产分别为丰台区莲怡园北路2号院1号楼-1层-108房产及附属设施、丰台区莲怡园北路2号院1号楼3层301房产及附属设施、丰台区莲怡园北路2号院2号楼3层301房产及附属设施,附属设施主要包括电脑、复印机、家具等设备,详见评估报告,除2件定制行李架损坏外,其他均可正常使用。 2.本项目三套房产均为配套商业用房。其中1号楼301室与2号楼301室相通,房屋面积分别为1757.31平米和770.86平米,均为豪华装修,排水设施齐全,消防,通风,照明良好,卫生设施使用良好。2号楼-1层-108室面积28.65平米,无装修,作为锅炉房使用。 3.标的资产不存在抵押情况。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相关政策、房屋权属变更机构的相关规定。 5.其他内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6.标的预展时间为挂牌公示期内,联系人:万宇,电话:010-83509861;预展地点:标的所在地。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2000.00 万元 | ||
交纳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保证事项 |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转让方有权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100%扣除:(1)意向受让方提交《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5) 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6)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履行受让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或相关要约的。 | |||
处置方法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2)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后,意向受让方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申请原件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 |||
三、信息披露期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四、竞价方式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 在权利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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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何经理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57031040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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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 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