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东营港有限责任公司6台散杂货门座式起重机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R2017BJ1001123-2 | 项目类别: | 厂房办公楼资产 |
所在地区: | 北京 | 所属行业: | 不限 |
挂牌日期: | 2017-07-10 至 2017-07-21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机
械 设 备 |
名 称 | 详见《评估报告》 | 所在地 | 东营港 |
规格型号 | 详见《评估报告》 | 成新率(%) | ||
计量单位 | 数 量 | 6 |
保
证 金 设 定 |
交纳金额 | 225.00000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电汇 网上银行支付 | |||||
保证事项 | 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保证金作为补偿: 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或报价低于起始价格的; ④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它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⑤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或所需要交纳的相关税费的; ⑥意向受让方存在其它违反北交所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 |||||
处置方法 | (1)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上述“保证事项”中任何行为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递交保证金退还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境内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本次转让资产为东营港有限责任公司闲置6台门机,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并且不保证主体和附件是否完好无损,不保证转让资产的使用功能。 2、标的资产需受让方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拆卸标准自行拆卸运输。否则造成的任何责任、纠纷和赔偿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拆卸及运输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物成交后,受让方需按资产占有方要求及时清运完毕。 3、受让方在提取标的完毕后,不得遗留任何标的附属物。 4、本项目转让标的其他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在北交所存档备查。 | |||||
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 | |||||
交 易 条 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10 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委托经纪会员提交受让申请资料,并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25万元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2、意向受让方须须书面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自《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 3、受让方须在交纳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资产移交并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 4、自《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之日起,设备的保养、保管、运输、清理安全及保卫、消防、现场管理等责任与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意向受让方须向北交所支付成交金额3%的交易服务费; 6、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需提交附件所列的并经签字盖章后的《承诺函》; 7、由于购置6台门机时,东营港有限责任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出售此6台门机按照规定只能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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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东营港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麻越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6295678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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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须为境内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 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