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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北京中成大厦物业开发有限公司1287.38㎡房产 (挂牌中)
  项目编号:   GR2014BJ1000593-2   项目类别:   厂房办公楼资产
  所在地区:   北京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挂牌日期:   2014-09-11 至 2014-09-12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坐落位置 海淀区海淀路19-1 
房产证号 京房权证市海港澳台字第10321号  目前用途 办公 
附属设施   建筑面积(平方米) 17433.25 
使用年限   已用年限  

坐落位置 海淀区海淀路19-1号 
土地证号 市海中外国用(96)字第00202号  土地面积(平方米) 1816.4 
用 途   类 型 出让 
使用年限   已用年限  





交纳金额 750.0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2014-09-17 17:00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北交所到账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支票  电汇  网上银行支付   
保证事项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转让方有权将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的100%扣除:(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面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5) 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处置方法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转让办公用房共17间具体房号为:后院平房、201、205、207、402、405、409、411、413、1301、1302、1303、1304、1305、1306、1307、1309; 2、除后院平房、207作为配套用房;1302、1304房间作为清算组用房外,其他房屋均处在租状态中; 3、上述用房按现状整体转让; 4、关于后院平房和207房的特殊说明:207号房为总机房,面积40.46平方米;后院平房为地下室人防出口,面积19.55平方米,两者共计60.01平方米。虽然在房产证上登记为办公用房,但实际为整栋大厦的配套用房,故上述房间评估价值为0元。因此,要求最终受让方不得改变上述房屋的用途和现状,仍由物业管理单位无偿使用,若有改变,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后果; 5、根据京房权证市海港澳台字第10321号,该房产证未分割,本次转让资产实为1287.38㎡。  
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 其他 关于转让北京中成大厦物业开发有限公司1598.9㎡房产的决定 
批准单位名称 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信息发布公告期 29 个自然日
预展地点 标的所在地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750万元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如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该交易保证金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采取竞价转让方式,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且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1)对于处于租赁状态中的房屋,最终竞买人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至租赁期满,同时在变更租赁合同时,只变更合同主体,不得改变其他事项;(2)成交当月的租金收入归清算组,成交次月以后的租金归最终竞买人;(3)成交当日之前的物业费由清算组支付,成交日之后物业费由最终竞买人支付;(4)因中成公司清算工作尚未完成,最终竞买人需同意清算组无偿留用1302、1304房间作为办公用房直至清算工作完成后另行移交;(5)办理房产转让的各项税费,依法由各方分别承担。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北京中成大厦物业开发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綦佳茵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66295531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备良好的财务 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