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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通州区新海东路2号莲水怡园小区9号楼2单元273号住宅 (挂牌中)
  项目编号:   GR2014BJ1000710   项目类别:   厂房办公楼资产
  所在地区:   北京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挂牌日期:   2014-08-12 至 2014-09-09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坐落位置 通州区新海东路2号 
房产证号 京房权证通股字第0614967号  目前用途 住宅 
附属设施   建筑面积(平方米) 119.95 
使用年限   已用年限





交纳金额 56.0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下午17:00时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支票  电汇  网上银行支付   
保证事项 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4)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法 如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本项目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查看标的资产并须提前电话预约,联系方式:13611006173,联系人:卢先生,预展地点:标的资产所在地。 2、本次是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整体转让, 转让方不承担该标的资产的质量、新旧程度等问题,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勘验。 3、本项目标的资产处于空置状态,不存在租赁关系,不涉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相关政策、房屋权属变更机构的相关规定,北京产权交易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实物资产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受让方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等的要求。 5、本次转让标的房屋所有权人名称已于2013年9月26日由北京博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房产证所载房屋所有权人名称为北京博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未做名称变更。 6、本次转让标的其他情况请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7、本项目受让方收费标准以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具体标准为: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部分收取5%服务费;成交金额1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取3%服务费;1亿元以上部分收取2%服务费。  
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 其他 请示 
批准单位名称 北京京仪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发布公告期 20 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验核,递交受让申请即视同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资产的现状和瑕疵,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并须符合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 3、意向受让方提交《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双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2)在支付本标的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协助和配合。若因受让方原因或因未了解清楚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政策而无法完成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同意转让方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4、转、受让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各自承担本次标的房产过户的相关税费。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徐先生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629555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