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项目名称搜索  按转让方名称搜索
生交所 > 北京 > 厂房办公楼资产
【项目名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观音寺南里37号楼6-302 (挂牌中)
  项目编号:   GR2014BJ1000127   项目类别:   厂房办公楼资产
  所在地区:   北京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挂牌日期:   2014-03-19 至 2014-06-13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坐落位置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观音寺南里37号楼6-302 
房产证号 京房权证兴国字第00004260号  目前用途 住宅 
附属设施   建筑面积(平方米) 118.72 
使用年限   已用年限  





交纳金额 75.0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下午17时(以到账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支票  电汇  网上银行支付   
保证事项 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处置方法 如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事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勘验,转让方不承担该标的资产的质量、新旧程度等问题; 2、转让标的处于闲置状态; 3、本项目预展期为2014年3月24日至2014年4月4日,上午9:00至下午16:00(节假日除外),联系人:温辰,电话:13718260528; 4、本项目受让方收费标准以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具体标准为: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部分收取5%服务费;成交金额1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取3%服务费;1亿元以上部分收取2%服务费; 5、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及备查文件。  
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批准单位名称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息发布公告期 60 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①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转让方所披露标的资产现状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②同意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于合同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③同意转、受让双方在签署完《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需开始办理本次标的资产过户变更手续,转让方给予协助;如因房产限购相关政策原因或受让方自身原因无法完成标的资产权属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须承担按照合同成交金额的20%赔偿造成转让方相关损失,并同意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房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④同意本次标的资产原所欠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管费、水电费等)由转让方负责结清至《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⑤已充分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付。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3. 本次转让标的资产属住房限购政策管理范围,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并须符合房屋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无法过户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北京兴创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吴宇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66295533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事业法人, 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