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北京国电南自凌伊电力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40%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G311BJ1004530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北京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 |
挂牌日期: | 2011-09-23 至 2011-09-25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国电南自凌伊电力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北京市-市辖区(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19号古城中小科技企业基地研发楼218-3室) | |||||
法定代表人 | 程鹏 | |||||
成立时间 | 2004-07-29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2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6552863-2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生产电力保护、控制及自动化系统设备、工业控制及自动化系统设备。一般经营项目:技术服务;销售电力保护、控制及自动化系统设备、工业控制及自动化系统设备;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技术开发。 | |||||
职工人数 | 7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南京国电南自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 | 25.5% | ||||
2 | 程鹏 | 25% | ||||
3 | 袁永清 | 20% | ||||
4 | 张井广 | 15% | ||||
5 | 中国华电电站装备工程集团南京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 14.5%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0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162.08 | 106.51 | 78.99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831.55 | 573.63 | 257.92 | ||||
审计机构 | 北京丰乾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1-07-31 | 492.5 | 76.37 | 59.78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788.58 | 470.64 | 317.94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1-08-22 | |||||
评估基准日 | 2010-09-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705.58 | 719.7 | ||||
负债总计(万元) | 476.19 | 476.19 | ||||
净 资 产(万元) | 229.39 | 243.51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97.404(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特别事项披露详见基准日审计报告、评估报告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南京国电南自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江苏省[320000]南京市[320100]鼓楼区[320106]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12号世界之窗软件园16幢 | |||||
法定代表人 | 张国新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47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4537213-2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5.5%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5.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3107X | |||||
批准单位名称 | 南京国电南自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股东会 | |||||
决议类型 | 股东会议决议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华电电站装备工程集团南京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江苏省[320000]南京市[320100]江宁区[320115]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门子路19号 | |||||
法定代表人 | 陈礼东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3564107-5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4.5%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4.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3107X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 |||||
决议类型 | 股东会议决议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97.41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需缴纳受让保证金28万元。 2、如本项目在挂牌期间只产生1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该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如本项目挂牌期间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转让方式,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3、意向受让方应在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2个工作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北京产权交易所付清除保证金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金: ①挂牌期间,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②挂牌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能在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竞价结束后,如受让方未能在两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 4、意向受让方需承诺:①同意北交所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该项目的产权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②保持标的企业员工队伍的总体稳定,妥善安置员工,不损害员工权益;③受让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再使用“国电南自”字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方式举牌。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8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权重报价、招投标或动态报价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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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南京国电南自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联系人:张林、毛远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83568057、83568053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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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 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方式举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