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华坤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3BJ1005484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北京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3-03-28 至 2013-04-25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华坤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北京市-县(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工业开发区康西路682号) | |||||
法定代表人 | 刘廷川 | |||||
成立时间 | 2005-07-19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5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投资与资产管理 | |||||
组织机构代码 | 77765318-2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一般经营项目:项目投资及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含中介服务);出租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 | |||||
职工人数 | 117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9820.22 | -5843.8 | -5653.02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97425.84 | 111020.29 | -13594.44 | ||||
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2-12-31 | 9820.22 | -5843.8 | -5653.02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97425.84 | 111020.29 | -13594.44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首佳联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3-03-08 | |||||
评估基准日 | 2012-04-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102965.73 | 180609.3 | ||||
负债总计(万元) | 112651.4 | 112651.4 | ||||
净 资 产(万元) | -9685.67 | 67957.9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67957.9(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有关标的企业的重大债务及其资产、经营中存在的瑕疵,其披露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转让方起草的《产权交易合同》以及标的企业与首都机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的《融资借款合同》(以上文件合称“备查文件”)。 2、转让方已将备查文件交与北交所,意向受让方应在签署《保密承诺函》(其格式由意向受让方向北交所领取或自行下载)后方可查阅。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顺义区[110113]北京市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基地物流八街1号 | |||||
法定代表人 | 谢援朝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00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2643-0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
组织机构代码 | 999999999 | |||||
批准单位名称 | 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 | |||||
决议类型 | 股东会议决议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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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70000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挂牌金额30%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知晓标的企业的全部债务,以转让方提供的标的企业截至2012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中披露的为准。就标的企业自首都机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借贷的10.6亿元贷款,意向受让方须进一步承诺:(1)其已经阅读并理解标的企业与首都机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就该等10.6亿元借款签署的《融资借款合同》的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借款利息的规定;(2)考虑到该等借款系原股东所属集团的内部借款,其承诺交易成功后将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条件以人民币偿还该等借款的全部本金及截至还款日的利息。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5)若境外投资人摘牌成功,但因意向受让方的原因导致未能在2013年10月31日前完成外资收购境内企业所必须的审批手续。 4、意向受让方须做出如下书面承诺:(1)受让成功后,标的企业及其分公司与现有职工的劳动关系不变,劳动合同继续履行;除因员工违法、违纪等用人单位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意向受让方应确保标的企业不得未经该职工同意,擅自解除劳动合同;除因员工工作业绩较差等劳动合同约定可以降薪或标的企业内部制度允许降薪的原因外,意向受让方应确保标的企业未经该职工同意,不降低其薪酬水平或降低职工的岗级、薪酬、福利、劳动条件;标的企业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影响标的企业员工的工龄计算、终止和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如有)事项,意向受让方承诺保证标的企业不对员工合法权益造成任何损害。(2)受让成功后,标的企业分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派遣协议书继续履行;除因派遣员工违法、违纪等用人单位依法可以将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的情形外,意向受让方应确保标的企业不得擅自退回派遣员工;除因法定或派遣协议书约定外,意向受让方应确保标的企业未经劳务派遣公司及相关派遣员工的同意,不降低其薪酬水平或降低职工的岗级、薪酬、福利、劳动条件;意向受让方承诺保证标的企业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影响派遣员工的权益,并承诺保证标的企业不对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损害。(3)标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首资评报字(2012)第1504)中所列明的全部资产(“标的企业资产”)应遵循“现状移交”的原则,意向受让方同意接受标的企业资产在交割之时的物理状态(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质量、维修、维护状态等)以及与标的企业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利益、瑕疵和责任,而不得要求调整股权转让价款或要求转让方对此进行任何补偿或赔偿。(4)已经充分理解《产权转让公告》第二部分“标的企业简况”的“其他披露的内容”中披露的相关内容,并承诺其向北交所提交受让申请文件即视为其就该等披露事项无条件放弃对转让方所有的权利主张,意向受让方不得要求转让方对其进行赔偿、补偿或要求调整转让价款。 5、意向受让方若为境外投资人,则须进一步做出如下书面承诺:成功摘牌后,若因意向受让方的原因,在2013年10月31日前无法通过并购安全审查(如需要)或无法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则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意向受让方应赔偿转让方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及造成的经济损失。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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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注册于中国境内或境外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1)意向受让方截止至2011年12月31日或2012年12月31日的经审计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或等值外币,或意向受让方的直接控股母公司截至2011年12月31日或2012年12月31日的经审计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或等值外币(以2012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汇率计算)。本条所称“控股”指持有51%以上(包含本数)的股权或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证券,“直接”指在所述母、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中间层次的持股公司。(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支付能力,(a)意向受让方自身的银行存款余额,或意向受让方与其直接控股母公司和/或直接控股子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之和,以及(b)境内银行或境外银行(但该等境外银行自身或所属总行必须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国商业银行分行或法人实体银行)针对意向受让方和/或其直接控股母公司和/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出具的资信证明所证明的相关公司的资金数额,两者之和不少于人民币10亿元或等值外币,其中相关实体的银行存款余额之和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或等值外币。外币以出具证明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汇率计算。本条所称“境内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外国商业银行分行。以上所述银行存款证明文件以及资信证明的出具日期为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20个工作日以内。 2、意向受让方为注册于中国境内或境外的私募基金机构,其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支付能力,其已获投资人实际缴付的且由境内银行或境外银行(但该等境外银行自身或所属总行必须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国商业银行分行或法人实体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显示的意向受让人可用于对外投资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或等值外币(以2012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汇率计算)。本条所称“境内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外国商业银行分行。以上所述银行存款证明的出具日期为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20个工作日以内。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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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1000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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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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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117 人
- 负责部门:北京智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联系人:杜佳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87555060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 1、意向受让方为注册于中国境内或境外并合法存续的企 业法人:(1)意向受让方截止至2011年12月31日或 2012年12月31日的经审计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不低于人 民币20亿元或等值外币,或意向受让方的直接控股母公 司截至2011年12月31日或2012年12月31日的经审计企 业合并报表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或等值外币(以 2012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 中间汇率计算)。本条所称“控股”指持有51%以上 (包含本数)的股权或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证券,“直接” 指在所述母、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中间层次的持股公 司。(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支付能 力,(a)意向受让方自身的银行存款余额,或意向受让 方与其直接控股母公司和/或直接控股子公司的银行存款 余额之和,以及(b)境内银行或境外银行(但该等境外 银行自身或所属总行必须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国商业银行分行或法人实体银行) 针对意向受让方和/或其直接控股母公司和/或其直接控股 子公司出具的资信证明所证明的相关公司的资金数额,两 者之和不少于人民币10亿元或等值外币,其中相关实体 的银行存款余额之和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或等值外币。外 币以出具证明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 中间汇率计算。本条所称“境内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 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外国商业银行分行。 以上所述银行存款证明文件以及资信证明的出具日期为意 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20个工作日以内。 2、意向受让方为注册于中国境内或境外的私募基金机 构,其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支付能力,其已获投资人 实际缴付的且由境内银行或境外银行(但该等境外银行自 身或所属总行必须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 中国境内设立外国商业银行分行或法人实体银行)出具的 存款证明显示的意向受让人可用于对外投资的资金不低于 人民币20亿元或等值外币(以2012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汇率计算)。本条所称 “境内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 业银行以及外国商业银行分行。以上所述银行存款证明的 出具日期为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20个工作日以 内。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