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北京京禹阳水务有限公司100%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2BJ1005351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北京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2-12-24 至 2012-01-21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京禹阳水务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北京市-市辖区(北京市朝阳区工体西路7号) | |||||
法定代表人 | 赵鸣 | |||||
成立时间 | 2006-09-18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3458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市政公用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9340317-5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北京市垡头污水处理厂(一期)。*** | |||||
职工人数 | 4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是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60% | ||||
2 | 北京市政投资有限公司 | 40%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1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2.88 | -2.8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494.37 | 85.36 | 3409.01 | ||||
审计机构 | 北京中天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2-11-30 | 0 | -31.55 | -31.55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4082.84 | 705.37 | 3377.47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2-12-05 | |||||
评估基准日 | 2012-06-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4095.2 | 4435.9 | ||||
负债总计(万元) | 697.68 | 697.68 | ||||
净 资 产(万元) | 3397.52 | 3738.22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3738.22(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北京市水务局与北京京禹阳水务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26日签订了《北京市垡头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北京市水务局将北京市垡头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北京京禹阳水务有限公司,批准其以建设-运营-移交的方式建设日处理规模为2万吨的垡头污水处理厂。除非依据该协议第8.1条款延长或根据第18条而终止,特许期为自该协议生效日期起二十三(23)年(含建设期)。项目公司应于特许期期满时将垡头污水处理厂项目设施无偿完好移交给北京市水务局。北京京禹阳水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正式开工建设,截至2012年7月底厂区仍在建设中,绿化还未施工。工程相关手续办理情况详见附件一。 2、截至评估基准日,北京京禹阳水务有限公司所使用土地为相关政府部门以国有划拨土地形式提供的,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由于北京京禹阳水务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尚未取得,本次股权转让评估未考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所需要的费用。北京京禹阳水务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9日依照《北京市垡头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向北京市水务局支付一笔金额为一千零六十六万六千(10,666,000)元的前期费以完成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前期工作,实际为土地补偿费及相关费用,该笔费用计入了北京京禹阳水务有限公司在建工程-土建中。 3、《北京市垡头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规定,自生效之日起未经北京市水务局事先书面同意,北京京禹阳水务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变化。此次股权转让已经取得水务局批准。 4、根据《北京市垡头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未经北京市水务局事先书面同意,北京京禹阳水务有限公司在特许期内不得对垡头污水处理厂项目资产进行处置及申请抵押贷款和对外担保。 5、在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当日,标的企业应依照特许经营协议第19.3.5条款的规定向市水务局一次性支付因股权变化所需支付的20万元。 6、北京市水务局已批复认可的特许经营协议外增加费用为:森林植被恢复费29.832万元、耕地占用税67.122万元、地籍调查测绘费11,000元。(详见附件一) 7、鉴于本次股权转让及特许经营协议履行的需要,北京京禹阳水务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水务局于2012年10月15日签订了《北京市垡头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备忘录》,详见附件。 8、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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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市政投资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海淀区[110108]北京市海淀区牡丹园北里甲2号市政投资商务楼 | |||||
法定代表人 | 王健中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30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投资与资产管理 | |||||
组织机构代码 | 75772374-5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56748225-8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市政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会 | |||||
决议类型 | 股东会议决议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西城区[110102]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7号 | |||||
法定代表人 | 王健中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60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2261742-4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6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6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56748225-8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 |||||
决议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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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3738.22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北京京禹顺环保有限公司100%股权、北京京禹阳水务有限公司100%股权、北京京禹石水务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打包转让,受让方必须同时受让以上三个项目,意向受让方在受让资格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须向北交所指定账户交纳挂牌金额 30% 的交易保证金. 2、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和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自行承担前述所有事项带来的全部责任及风险. 3、如本项目在挂牌期间只产生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上述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如本项目挂牌期间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招投标(评审)的方式,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4、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作为补偿金: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挂牌期满后,只产生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能在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竞价结束后,如受让方未能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 5、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完全理解并接受《北京市垡头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全部条款;最终受让方成为北京京禹阳水务有限公司股东后,依照《北京市垡头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未经北京市水务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标的企业股权。 6、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完全理解并同意转让方、标的企业、北京市水务局签署的《北京市垡头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备忘录》的内容,并将遵守该备忘录的规定,如同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签署了该备忘录。 7、转让方必须完整充分的披露标的企业的资产状况,如因转让方披露的信息不完整、不充分而引起的任何问题,转让方承担全部责任。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企业的资产状况,并不得以实际成交价高于标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额为由向北京市水务局申请补偿或污水处理价格调整。 8、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与转让方无缝对接,标的企业承继原有的债权债务,确保转让过程中标的企业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截至2012年6月30日,北京京禹阳水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情况见附件二。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和交付日的债权债务确认书,北京京禹阳水务有限公司欠转让方的借款和应付工程款需在股权转让完成后45个工作日内偿还给转让方。 9、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在与转让方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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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生活污水甲级资质证书、同时具备运营2个以上10万立方米/日(含)以上污水厂运营管理经验的大型企业。(提供相关项目的特许经营协议) 3、为了满足特许经营协议规定,意向受让方的财务状况应当优于转让方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时的状况,故意向受让方必须连续3年盈利,且净资产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提供2009、2010、2011年三年财务报表)。 4、本次股权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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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121.46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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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北京市政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4 人
- 负责部门:北京中融诚信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 联系人:尚女士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6295626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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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注册资本不低于 2亿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生活污水甲级资质证书、同时具备 运营2个以上10万立方米/日(含)以上污水厂运营管理 经验的大型企业。(提供相关项目的特许经营协议) 3、为了满足特许经营协议规定,意向受让方的财务状况 应当优于转让方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时的状况,故意向受 让方必须连续3年盈利,且净资产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 (提供2009、2010、2011年三年财务报表)。 4、本次股权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