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北京健力宝饮料联营公司50%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2BJ1005010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北京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2-07-25 至 2012-08-21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健力宝饮料联营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北京市-市辖区(北京市怀柔县范各庄乡下庄村西) | |||||
法定代表人 | 苏秋成 | |||||
成立时间 | 1992-03-10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2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259045-1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制造健力宝系列饮品。 | |||||
职工人数 | 0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华堂综合服务开发中心 | 50% | ||||
2 | 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 | 50%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1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83.99 | -83.99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658.25 | 0 | 3658.25 | ||||
审计机构 | 北京慧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2-06-30 | 0 | 101.22 | 101.22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3759.46 | 0 | 3759.46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恒正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2-06-28 | |||||
评估基准日 | 2011-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3658.25 | 8794.78 | ||||
负债总计(万元) | 0 | 0 | ||||
净 资 产(万元) | 3658.25 | 8794.78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4397.39(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北京慧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恒达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已于1992年9月取得“国家统一代码证书”,但该代码证书未办理过换证及年检,已经过期。截止2011年12月31日标的企业未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也未办理相关的申报、变更、年度检验手续; 2、依据标的企业章程,标的企业20年合营期限已满,为保证本次股权转让工作的顺利完成,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至2012年7月31日。转让方承诺:延长合营期限届满后,转让方仍将配合该项目收购方办理相关转让事宜; 3、根据北京广东健力宝饮料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广东健力宝)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标的企业持有北京广东健力宝75%的股权,辉远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北京广东健力宝25%的股权。但根据2012年4月18日标的企业股东会决议和账面记录的利润分配情况可以确认实际情况为:华堂综合服务开发中心通过标的企业实际持有北京广东健力宝50%的股权,健力宝集团通过标的企业实际持有北京广东健力宝25%的股权。挂牌价格是基于实际持有股权比例确定的。 4、标的企业相关财务数据详见该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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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华堂综合服务开发中心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西城区[110102]北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21号 | |||||
法定代表人 | 马绍峰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0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1068-7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民大会堂管理局 | |||||
组织机构代码 | 999999999 | |||||
批准单位名称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民大会堂管理局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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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7500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其受让资格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2250万元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在扣除北京产权交易所的交易组织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不能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 3、意向受让方应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交易价款。 4、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成为受让方后:必须承诺充分保障员工权益,保证企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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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且合法有效存续10年以上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良好的支付能力和商业信誉; 2、意向受让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括:从事饮料行业生产及营销;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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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250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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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华堂综合服务开发中心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中大英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联系人:贾先生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66295577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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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且合法有效存续 10年以上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 币;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良好的支付能力和商业信 誉; 2、意向受让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括:从事饮料行业 生产及营销;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