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北京中旅现代旅行社整体产权及20万元债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G311BJ1004478 | 项目类别: | 金融债权 |
所在地区: | 北京 | 所属行业: | 社会服务业 |
挂牌日期: | 2011-08-18 至 2011-09-18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中旅现代旅行社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北京市-市辖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号101室) | |||||
法定代表人 | 卢世斌 | |||||
成立时间 | 1993-07-31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30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社会服务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185541-1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国内游业务;入境游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零售、批发百货、工艺美术品、交电、装饰材料;劳务服务;摄影服务;婚庆服务、会议服务。 | |||||
职工人数 | 2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中国港中旅资产经营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0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123.38 | -2.82 | 7.2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89.48 | 149.61 | -60.13 | ||||
审计机构 |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1-07-31 | 313.56 | -10.01 | -10.01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175.12 | 245.26 | -70.14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1-06-01 | |||||
评估基准日 | 2010-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89.48 | - | ||||
负债总计(万元) | 149.61 | - | ||||
净 资 产(万元) | -60.13 | 1.13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21.13(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提请意向受让方关注标的企业《公司章程》、《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及《标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等文件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了保证金,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转让方提供的标的全部情况,了解和掌握了标的企业权属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转让的风险和瑕疵,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标的后,将自行承担与标的企业相关的任何风险和瑕疵。 标的挂牌价格由标的企业整体产权价格21.935万元及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20万元债权组成。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港中旅资产经营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宣武区[110104]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338号北京港中旅维景国际大酒店写字楼10层1013室 | |||||
法定代表人 | 王东平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40377.7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0186-0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43529002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41.935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三个工作日内,需交纳1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则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产权交易,上述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剩余转让价款由受让方按照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的条款支付;如挂牌期满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则上述保证金相应转为网络竞价保证金,最终竞价成功的受让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剩余转让价款由受让方按照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的条款支付。其他意向受让方的网络竞价保证金予以全额无息退还。 2、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将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全部扣除:(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的;(3)在网络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只产生一家符合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未在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5)受让方没有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产权交易价款及其他有关款项和费用的。 3、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产权转让价款及其他有关款项和费用,全部转让价款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三个工作日内,由北交所划转至转让方银行账户。 4、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无条件接受标的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存于北京产权交易所以备查阅。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在支付交易价款的同时向标的企业账户支付66万元人民币作为债务保证金,用于支付标的企业部分债务。 6、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本次转让成功后,标的企业在继续使用“中旅”字样作为企业名称的经营过程中,不得使用“中国旅行社总社”、“中旅总社”、“中旅集团”以及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所持有的其他商标、品牌及所属企业名称进行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广告和营销活动。标的企业继续使用“中旅”字样的范围仅限于标的企业当前的主业,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授权任何其他方使用“中旅”字样,并自觉维护“中旅”声誉。如国家有关行政单位、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或其所属企业和机构对“中旅”的字样统一进行管理,则意向受让方需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单位、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或其所属企业和机构颁布的管理办法使用。 7、标的企业产权转让后全部资产进入新公司.标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到工商变更完成期间的亏损,均由受让方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0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权重报价、招投标或动态报价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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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中国港中旅资产经营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亚特兰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 联系人:杨丽芬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13521148434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 1、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