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45%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G308BJ1001966 | 项目类别: | 厂房办公楼资产 |
所在地区: | 北京/丰台区 | 所属行业: | 教育文化广播业 |
挂牌日期: | 2008-07-18 至 2009-03-17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 企业 基本 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 |||||
住所 | 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0号 | ||||||
法定代表人 | 赵化勇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0.0 人民币 | ||||||
所属行业 | 教育文化广播业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经营范围 | 广播、电视的有线及卫星网络的建设、运营管理;为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及其他业务提供服务。 | ||||||
职工人数 | 133 人 | ||||||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 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管理层是否有受让意向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前五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影视信息网络中心 | 52 % | ||||||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 45 % | ||||||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 1 % | ||||||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 1 % | ||||||
中央电视台 | 1 % | ||||||
标的 企业 评估 核准 或备 案情 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08-06-13 | |
评估基准日 | 2007-12-31 | ||||||
标的企业评估值(万元) |
资产总额 | 196924.74 | 负债总额 | 106022.59 | 所有者权益 | 90902.15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40905.97 | ||||||
标的 企业 审计 数据 |
资产总额(万元) | 223993.66 | |||||
净资产(万元) | 117971.07 | ||||||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20492.09 | ||||||
上年利润总额(万元) | -2786.26 | ||||||
上年净利润(万元) | -2786.26 | ||||||
交易 内容 |
转让标的名称 | 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45%股权 | |||||
挂牌价格(万元) | 45000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产权项目分类 | 股权 | ||||||
转让形式 | 部分转让-其它 | ||||||
产权所有制 | 国资 | ||||||
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 1、根据2004年10月16日,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集团与CEC签订的《战略合作重组补充协议书》,股东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影视信息网络中心将854639746.83元国干网资产投入中国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其中520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其余334639746.83元进入资本公积。现所有股东同意,334639746.83元的资本公积归股东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影视信息网络中心独享。 2、本次股权转让最终需获得国家广电总局的批准,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在拟参与本项目前全面了解国家相关政策。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 住所(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
注册资本(万元) | 573433.4 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杨晓堂 |
监管机构(部门)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5% | 本次转让产(股)权比例 | 45%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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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 企业规模:大型
- 负责部门:无
- 联系人:沈先生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8610)66295566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8610)66295588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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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审核同意,提出以下受让条件: 1、意向受让 方应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国有控股企业,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 币10亿元,连续3年主营业务收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2、意向 受让方应在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的同时向北交所指定账户支付 人民币15000万元交易保证金。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则 转让方将扣除意向受让方人民币9000万元交易保证金,剩余价款无 息返还: (1)意向受让方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后单方撤回受 让申请的; (2)本转让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 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 在竞价程序中意向受让方未按照北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 价、提交投标文件,或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提 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挂牌价 格的; (4)意向受让方在其已依北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受让 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 (5)意 向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未向北交所指定账户足 额交付交易款余额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规章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定、北交所交易规则的情形。 3、若因上述“2”情形之一,导致本项目未能成功交易的,转让方 有权无需获得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的同意,即可将本项目重新挂 牌。 4、意向受让方承诺在取得标的企业股东身份后3年内,对标的 企业新增投资人民币20亿元,以保持标的企业主营业务在同行业的 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