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润通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 |
注册地(地址) |
回龙观镇金燕龙大厦915室 |
法定代表人 |
王红光 |
成立时间 |
1996-06-16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10000.000000万元 |
经济类型 |
其它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规模 |
未知 |
组织机构代码 |
-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本企业开发的产品(未取得专项审批的除外);企业咨询管理;金融投资及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除外)。(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限制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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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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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2015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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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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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16-03-31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月报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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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长城金桥国际资产评估事务所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农业银行资产处置委员会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6-05-04 |
评估基准日 |
2016-03-21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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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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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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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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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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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风险揭示:
1、经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发现北京润通信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金筑实业有限公司、秦皇岛润通武山水泥有限公司三家企业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2、经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债务人持有秦皇岛润通武山水泥有限公司90%的股权,与一中院民事判决书93%的股权比例表述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3、根据债务人年度年检报告书显示其持有官厅中华永久陵园60%股权,法院最近一次于2014年7月16日向河北省怀来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官厅中华永久陵园60%股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二年。河北省怀来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显示官厅中华永久陵园于2003年9月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国营官厅华侨农场和债务人共同举办,开办资金为5173.8万元,但并未明确债务人具体出资比例,债务人实际持有的官厅中华永久陵园股权可能与法院查封的60%比例存在差异。
4、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5、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6、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7、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
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H、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8、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债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9、转让债权以现状为准,受让方应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询问转让方的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到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尽职调查,获取债权的详细情况和具体信息,受让方对债权现状无异议。
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债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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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该项债权5笔合计3亿元的贷款分别发放于2004年11月-12月,到期日分别为2005年4月-8月,目前该项债权本金余额280,176,142.11元,其中1笔4000万元贷款处于胜诉执行程序中,其余4笔贷款未诉,对债务人及保证人最近一次催收日期分别为2015年8月18日、8月19日,截至2016年3月21日,该项债权本金280,176,142.11元、利息411,221,692.02元(该利息未包含按照胜诉判决书确定的延迟履行期间利息,实际利息以按照合同及法院判决书确定的原则计算)。目前查封资产为北京润通信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金筑实业有限公司80%股权及官厅中华永久陵园60%股权。该项债权有价值的重点资产分别为官厅中华永久陵园60%股权及保证人中国三农控股有限公司的“中”字头企业名称,其中官厅中华永久陵园位于河北省怀来县,已经取得了公墓经营许可证,但因债务人拖欠股权转让款及固定经营收益,经营权已于2006年被官厅华侨农场(另一股东)强行收回,且因官厅中华永久陵园为事业单位法人,强制执行存在困难。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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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质押保证,保证人为5家企业,分别为中国三农控股有限公司、秦皇岛润通武山水泥有限公司、金筑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伊甸假日酒店、济宁宏源棉麻有限公司
质押物为:债务人持有的北京润通信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50%股权、金筑实业有限公司80%股权、秦皇岛润通武山水泥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8月14日被卢龙县人民法院宣告破产)93%股权(北京一中院民事判决书中表明转让方对债务人持有该企业93%的质押股权具有优先受偿权,但工商登记资料显示示债务人仅持有该企业90%股权),北京一中院民事判决书已明确转让方对上述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该项债权共分为5笔贷款,其中1笔4000万元贷款(目前本金余额2056万元)已取得胜诉判决并申请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其余4笔2.6亿元贷款未进行诉讼,对债务人及保证人最近一次催收日期为2015年8月18日、8月19日。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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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买受人应在提交受让申请时同时将交易保证金500万元人民币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书面承诺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于《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全部转让价款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该项目挂牌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如果公告期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终止本次交易所挂牌转让;公告期内产生多个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买受人;如果公告期内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则将公告期延长7个工作日,延长期后仍然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让其通过网络报价系统进行报价,若报价高于我行处置底价,则确定其为最终买受人,若报价低于我行处置底价,则终止本次交易所挂牌转让;如果延长期后产生多个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买受人。
3.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将意向受让方或买受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意向受让方或买受人应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的交易手续费(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制定的交易手续费费率)后,将剩余款项作为违约金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转让方指定账户,并且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不再向转让方收取服务费:
(1)意向受让方提出竞买申请后又单方撤回竞买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该等意向受让方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竞价开始后,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产生受让方的,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成交确认文件、《债权转让协议》的;
(5)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
(6)受让方违反《债权转让协议》的。
4.受让方未按要求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未按要求支付款项,转让方有权单方面宣布本次转让无效并有权另行处置转让标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该受让方承担。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划转到指定账户,并表示已被充分告知并了解挂牌标的的实际状况,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债权转让公告揭示的所有风险,愿意接受挂牌标的所有瑕疵(包括潜在瑕疵),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和瑕疵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6.受让方受让标的资产后,不得对转让方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不得再进行转让。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法人机构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对受让方禁止为下列人员: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农行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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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00.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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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
注册地(住所) |
复兴门内大街28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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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资产处置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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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